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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三全育人,完善学生发展指导服务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成长,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多个学院、多年试点的基础上,学校决定面向全体本科生实施全程导师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担任条件与职责

第二条 担任本科生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责任心强,治学严谨。

2.了解学校教育教学规章制度,熟悉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学科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3.掌握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关心关爱学生,愿意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4.原则上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应切实发挥教书育人职责,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和学识优势,在思想引领、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生涯规划等方面给予学生全方位指导。具体职责如下:

1.思想引领。以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追求卓越的学术精神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进行言传身教、感染学生,帮助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培养家国情怀,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学业指导。帮助学生制定合理的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做好学业指导和帮扶,引导学生明确未来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深化学生对专业的认知与理解,让学生了解专业前沿信息和发展趋势,拓宽视野。注重因材施教,帮助学生了解自身兴趣与优势,并根据个人特点、个性志向进行选课和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激励学生个性化发展,不断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3.学术引导。做好学术熏陶和传承,组织学生参加学术沙龙、科研课题研讨等活动,激发学生的学术志趣和内在动力。指导学生掌握学术资源使用、文献资料收集、学术论文规范等基本学术技能。鼓励有条件的导师吸纳学生成为科研助手,让学生早进课题、早进实验室、早进团队。

4.深度交流。导师可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学生保持交流互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指导学生。每学期开学初应与学生见面,每月面对面指导交流不少于1次。关注学生日常生活,加强与学生的情感交流与沟通,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困惑和问题,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总结分析在指导学生过程中发现的教育教学方面的问题,并向学校或学院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导师聘任与管理

第四条 本科生导师的聘任与管理由学院具体负责学院须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小组,由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制定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细则,构建符合学院实际和专业特色的工作机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 学院应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本科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倡导高水平教师更多地投入学生指导与服务,建设一支高水平本科生导师队伍。原则上符合条件的教师必须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六条 学院可采用双导师、导师组等形式在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环节进行专题指导。鼓励学院之间开展导师互通互选,跨学院联合指导学生,鼓励聘请富有基础教育、工程实践和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专家担任兼职导师,协同开展学生学业生涯发展和职业能力素质培养。

第七条 学院要适当控制本科生导师指导的学生人数确保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的指导。担任本科生导师可记入教师教学工作量,具体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学院按年度做好导师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导师对学生的过程指导,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职称(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与参考。

第九条 学院要及时总结推广本科生导师制的经验做法,选树师生典型,努力营造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良好环境。

第四章 学生管理与要求

第十条 全校所有全日制本科学生可根据自身意愿、兴趣和发展方向选择导师,导师也可根据自身的要求选择学生。双向选择的具体时间由学院确定,原则上安排在新生入校后的第二个学期。

第十一条 接受导师指导的学生应满足以下要求:

1.尊重导师,能够主动运用学校师生互动交流平台等线上线下渠道,积极联系并寻求导师的指导与帮助。

2.能够结合导师指导意见和自身实际做好学业规划个人学习成长记录和阶段性总结。

3.能够积极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学习指导活动,完成各项任务,培养自主学习和实践创新能力。

4.服从学院导师分配与管理的统一安排,主动参与学校、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的相关评价与考核,客观、公正评议导师的指导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从2022级开始全面实行本科生导师制,由教务处、评建办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2023年9月2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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