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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校、院(部)两级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管建结合,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工作由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院(部)教学督导小组两级督导组织完成。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配合教务处,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改革与建设、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决定教学工作水平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院(部)教学督导小组配合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对本单位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五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学和管理经验比较丰富、身体健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的专家和管理人员担任。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院(部)推荐,学校聘请。院(部)教学督导小组原则上由不少于三人的离退休人员组成,由院(部)聘任,设组长一名。校教学督导委员必须兼任院(部)教学督导,但原则上不担任组长。

第六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二至三年,可以连聘连任;院(部)教学督导小组成员聘期参照校教学督导委员聘期执行;教学督导在受聘期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七条 教务处(校评建办)为校教学督导委员会联系单位,负责制定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各类会议,综合协调日常事务,编印《教学督导工作通讯》等。各院(部)教务办为所在院(部)教学督导小组联系单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的主要职责:

1.以督导课堂教学为切入点,深入课堂听课,每位教学督导委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次,监督和指导教学规范的落实情况。

2.参与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估与考核。主要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参加全校本科教学工作基本状态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工作,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存在的相对突出或学生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进行诊断性督导,参与学校组织的有关教学的评审和评奖工作。

3.围绕学校本科教学的年度中心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4.指导院(部)教学督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院(部)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的主要职责:

1.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与指导,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认真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听课评课表》。

2.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了解本单位的教学安排情况,重点检查教学大纲、教师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实践教学的情况。

3.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所在单位教学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发现问题,找准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反馈本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5.参与教师教学工作水平考核,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水平与状态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分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院(部)教学督导小组实行教学副院长(副主任)领导下的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实行例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集中讨论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专题报告,供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参考。教务处(校评建办)领导定期参加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的工作例会,听取意见,共同分析各阶段教学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实行督导登记制度。督导委员应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督导委员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做好存档工作,以备查阅。

第十三条 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实行总结制度。每项工作结束后,都应形成总结报告;在每学期结束前,要进行督导工作学期总结;每年年终,要进行督导工作年度总结,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学校和院(部)应根据教学督导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校教学督导委员的补贴由学校发放;院(部)教学督导的补贴形式及标准由各院(部)自定并自行解决。兼任院(部)教学督导的校教学督导委员,享受院(部)教学督导的一切待遇。

第十 学校和院(部)应保证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小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享有参加学校或院(部)教学工作会议、参加相关学习交流的权利。

第十七条 校、院(部)教学督导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允许单位和教师对督导结果提出意见或向教务处(校评建办)申诉。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校评建办)负责解释。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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