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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湖南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暂行条例

校行发[2005]23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决定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人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较高,有丰富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热心于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由学院(部)推荐,学校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任期二年。学校颁发聘书和教学督导证。每届人数25人左右,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委员会设五个小组,每小组设组长一名。根据教学督导成员完成督导任务情况,学校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议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校长提出报告和建议,为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提供依据,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持学校颁发的教学督导证即可在课堂及其他教学场合进行督导活动,有关单位应为教学督导员提供工作方便。教学督导委员以听课为主,及时将听课记录交给评估办存档。教学督导委员会每学期须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每学期初根据学校教学工作情况,拟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方案,确定教学督导工作的重点。每学期放假前对本学期督导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校长报告。

第六条 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3学时,每学期听课50学时以上。各小组每月至少召开1次例会,交流听课情况和其他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统一汇编成《教学督导工作通讯》。

第七条 督导员的督导活动一般在与自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中进行。必要时,由分管校长增加或另行布置任务。

第八条 督导工作办公室设教务处评估办,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九条 建立两级督导体制,各学院、教学部应建立包括校督导员在内的教学督导组。

第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湖南师范大学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