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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校对教师课程教学的考核,加强对教师教学过程的全面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1.通过加强对教师课程教学的考核,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质量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激励广大教师牢固树立以教为本、以教为荣的职业观念,增强教学工作责任心,不断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2.通过加强对教师课程教学的考核,强化课程教学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问题,传递、交流、反馈教学信息,为教师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等提供基本依据。

二、考核对象

我校所有担任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各类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

三、考核的原则与内容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的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审定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教务处(校评建办),负责整体协调和常规管理等工作。

2.各院(部)成立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对所有教师进行课程教学考核。办公室设院(部)教务办,负责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等工作。

五、考核方法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包括学生评价(60%)、督导与同行评价(30%)、管理人员评价(10%)三部分。

1. 学生评价:学生评价由学校统一组织,每学期末学生登录《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学生用表(试用)》(附件一)上的要求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含理论课与实验课)进行评价。

2. 督导与同行评价:由各院(部)负责组织,主要包括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常规(执行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撰写教学日志、教案,作业批阅、辅导答疑、课程考核等)的考核。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对所听课程作出综合性评价。教学常规考核采取查阅教学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方式,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督导与同行用表(试用)》(附件二)上的要求作出综合性评价。

3.管理人员评价:由各院(部)负责组织管理干部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管理人员用表(试用)》(附件三)上的要求,对本单位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纪律、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考核等级的认定

1.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成绩用百分制计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 75分(含75分)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60分)至7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院(部)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核结果汇总(附件四)报学校审定并由学校行文公布。

3.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本年度的教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1)依据《湖南师范大学校内津贴方案》相关规定,没有达到教学工作量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2)依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一学年内发生Ⅱ级教学事故二次或Ⅰ级教学事故一次者。

(3)在教学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在教师课程教学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者。

4.凡是符合一票否决情况的教师,由学院(部)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学校,由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考核结果的应用

1. 课程教学考核结论是教师年度综合考核的核心内容,考核结论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津贴和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2. 对课程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暂停该教师的教学工作半年,并扣发其半年岗位津贴。通过整改和培训,经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应调离教师岗位。

3.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结果,作为参评各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和条件。凡申报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名师的教师,其课程考核结论必须连续达到优秀等级。

4.从2010年开始,申报讲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申报副教授、教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良好以上等级。破格晋升教授和副教授职称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必须达到优秀等级。

八、有关要求

各院(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院(部)已经开展的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师教学考核工作,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办法、考核程序以及奖惩办法等,并报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校评建办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05〕105号)同时废止。

湖南师范大学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一: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学生用表(试用)

附件二: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督导与同行用表(试用)

附件三: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管理人员用表(试用)

附件四: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结论汇总表(试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