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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实习实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能力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大学生实习公共服务平台”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23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学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实习实训工作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包括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设有课程名称和学分,学生由学校安排或自主联系后经学校批准,在校内或校外单位开展的,具有真实工作情境的,与专业培养目标相关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师范类本科学生的教育实习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师范生教育实践实施细则》(校行发〔20229号)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习实训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教务处统筹管理、监督指导全校实习实训工作,各学院、专业系(教研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务处是实习实训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实践教育教学的顶层设计,指导和协助学院开展实习实训工作,职责如下:

(一)起草或修订校级实习实训工作管理规定,提出基本规范和要求,明确相关组织和人员职责,审批各学院的实习实训计划。

(二)协调、处理实习实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障实习实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开展全校实习实训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和总结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各学院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与实习实训基地所在单位的合作。

(五)开展实习实训经验交流及表彰先进等。

第五条 学院是实习实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实习实训全过程管理,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实习实训工作管理规定,成立由院党委书记、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等人员组成的实习实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单位实习实训工作,开展实习实训各项工作的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工作组组长,负责开展各项实习实训工作。

(二)贯彻执行学校实习实训工作有关规定和教学部署,制定本学院实习实训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制订本学院各专业年度实习实训计划,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三)进行实习实训动员,组织指导教师、学生和其他有关人员学习本办法及本单位的相关规定,要求学生和教师严格遵守国家、省、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各项安全制度,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组织安排本学院学生集中实习实训,开展实习实训过程性检查,包括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指导任务的落实、实习实训工作的开展及实习实训报告的完成等情况的检查。

(五)组织实习工作总结、材料归档和质量评估等工作,做好校级优秀实习学生和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工作,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生实习成绩登录和档案归档工作,并向教务处提交实习相关总结材料。

(六)持续开展校院两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六条 专业系是实习实训工作的实施主体,在学院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本专业系的实习实训工作,职责如下:

(一)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制定本专业实习实训教学计划。

(二)落实学院实习实训教学工作任务,遴选、培训指导教师。及时处理实习实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负责向学院汇报。

(三)做好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自查、总结、自评与整改,严把实习实训过程质量关,及时总结实习实训工作,并送学院归档。

(四)负责评选并向学院推荐实习实训工作先进团队和个人。

第七条 各实习实训基地应成立实习实训指导小组,由实习实训基地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实习指导人员及我校实习指导教师等人员组成,协助学校安排实习生食宿,保证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时间,指导学生完成各项实习实训任务,协同我校指导教师完成对学生实习实训成绩的考核等。

第三章 目标与内容

第八条 实习实训是学生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主要围绕以下目标实施:

(一)深入行业一线和社会实际,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在实习实训中树立劳动观念、体验劳动过程、掌握劳动技能、珍惜劳动成果、热爱劳动人民。

(二)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实习实训计划要求,运用所学专业知识与技能开展劳动实践、生产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等专业实践和综合实践,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业务工作、管理工作或生产劳动,提高专业技能和劳动技能。

(三)熟悉本专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组织形式、管理方式及技术方法,熟悉本专业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初步知识,并在实践中巩固、丰富专业知识与技能,为后续课程学习和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业务及管理等工作奠定实践基础。

第九条 实习实训的内容由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制订相应的实习实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任务、基本要求;起止时间、地点;实习生与指导教师的分组情况、实习报告;考核与成绩评定;经费预算;纪律要求等。

第四章 类型与方式

第十条 类型包括实习和实训两种。其中,实习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属于专业综合类实习。每个专业须至少安排一次专业综合类实习,且毕业前最后一次综合类实习名称统一规范为毕业实习。

(一)认识实习是学生由院系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专业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生产实习是学生通过参与生产实践,学习生产和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并把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教学环节。

(三)专业实习是学生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后,通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特定问题,加深对专业知识理解和运用的学习活动。

(四)毕业实习是学生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后,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学习活动。

(五)实训是学生由任课教师组织,为掌握具体课程实践知识而开展的集中性现场实践训练。

第十一条 实习按照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两种方式进行。

(一)集中实习:由学院统筹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带队,在指定单位或区域进行实习,实习时间、地点相对集中。

(二)分散实习:由教师推荐或学生自主联系并确定实习单位,并经学校批准开展的实习,时间、地点相对分散。

(三)各专业原则上应开展集中实习,教师教育类专业集中进行教育实习的学生人数应达到90%及以上,非教师教育类专业(不含医学)集中进行专业实习的学生人数应达到70%及以上。

(四)医学类专业实习按《湖南师范大学临床后期教学管理与实习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实习时间由专业系(教研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实训时间根据各专业的课程教学需要确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优

第十三条 实习实训成绩由实习实训平时成绩和实习报告成绩两部分组成。

(一)实习实训成绩考核由学院的实习工作组负责组织,学生必须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全部实习内容,方可参加考核。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缺席时间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者(含病事假),学生实习实训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实习实训成绩不及格者须重修。

(二)实习实训结束前,学生应认真总结实习的主要收获和表现情况,并将个人总结填入《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实习实训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见附件1)。实习实训小组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组织小组成员交流实习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相互评议、鉴定,并形成小组意见填入《鉴定表》。

(三)学生离开实习实训单位前,实习实训单位指导教师应填好《鉴定表》的评语及评分建议,并将《鉴定表》封袋由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或学生带回学校。

(四)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纪律表现以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分建议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习实训成绩,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成绩评定标准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根据实习情况开展专业综合类实习的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团队、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工作。

第六章 质量与保障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是学生实习实训工作质量的重要保障,包括教师配备和指导职责,具体职责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学生是实习实训工作的主体,除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外,在实习实训期间,还应遵守实习实训守则相关规定,要求见附件4

第十七条 实习实训教学经费由教务处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计划,按照经费标准、专业类别和实习形式,统一划拨到学生所在学院包干使用。实习实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实习教学经费管理补充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15196号)执行 。

第十八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实习实训工作的过程监管,强化实习动员、安全教育、过程指导、实习总结等关键节点的质量把控。学校对专业实习的各环节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各学院应配合实习单位完成后续交接工作,组织学生安全有序的返回学校,学生返校后及时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组织参加实习的师生开展经验交流与总结,并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

第七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条 在实习结束2周内每个实习点必须向学院提交1份实习工作总结,各相关学院向教务处提交1份学院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务必做好专业实习档案的整理存档工作。除了向教务处提交实习计划、实习总结等外,学院还应将实习鉴定表等过程性材料存档保存。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湖南师范大学校外教学实习(见习)安全管理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09102号)、《湖南师范大学非教师教育专业本科学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05113号)废止。


湖南师范大学 

2024年4月3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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