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学生 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深入推进四新建设,构建多元、开放的专业人才培养路径,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和复合型人才培养需求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教高﹝20231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指我校本科专业目录外,立足学校优势特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特定学术研究领域、行业发展趋势或者专业核心素养,按照小学分、精课程、高聚焦、跨学科特点所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使学生能够在特定领域具备一定的学术专业素养和行业从业能力。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依托自身资源,根据学术前沿、产业需求、学科发展和行业人才需求等,规划设置微专业。微专业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申报、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微专业的设置

第四条 微专业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坚持立德树人,以学生发展为中心,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

2. 具有可行的建设方案,微专业定位合理,立足需求,建设目标、任务明确,举措有力,行业内优势特色鲜明。鼓励与校内外科研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建设微专业。

3. 具有科学的培养方案,贯彻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教育理念,培养目标明确,课程设置突出跨学科交叉融合,课程教学体现创新性、高阶性、挑战度,每个微专业一般开设57门课程,单门课程不超过3学分,总学分控制在1015学分。

4. 具有稳定的教学队伍,能够积极参与微专业课程建设、教学和管理,创新教学模式,推动信息技术与课堂深度融合。每个微专业确定1位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职称。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

5. 具有必要的条件保障,开设学院应从政策、人员、经费、场地等多方面支持微专业建设,配备班级指导教师,安排专人负责微专业教学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微专业需报学校同意后方可设置,教务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结合学校实际,规划学校微专业总体布局,定期组织开展微专业设置调整工作,指导微专业的建设,组织学生微专业学习结业审核和制发修读证书。

第六条 拟申办学院作为微专业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应符合上述设置条件,在广泛调查和科学论证基础上,提供论证报告、建设方案和培养方案等材料,报学校审批。同意设置后,应积极开展微专业建设,组织相关教师培训和学习,完善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制度等基本文件,做好招生和培养工作。

第三章 招生和培养

第七条 微专业主要面向我校在籍全日制大二、大三学生。一般在第2学期或第4学期提出修读申请,修读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各微专业应制定招生简章,自主确定招生人数、报名条件、学生遴选办法、开班最低人数、授课地点、授课方式等内容,报教务处审定后公布。

第九条 学生自愿报名,在学有余力情况下,结合自己的兴趣,每人同期限修读一个微专业。微专业开设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选拔,拟定录取名单,并在本学院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微专业可采取线上、线下、线上线下混合等多种方式实施教学,符合学校开班条件的应以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每学期开设3门左右课程,所有课程教学任务原则上应在1学年内完成。

第十一条 微专业开设学院原则上应组织线下集中考核,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重修要求按学校课程考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微专业单独发放课程成绩单,部分所获学分可申请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没有认定为主修专业课程学分的微专业课程学习不影响主修专业评奖评优和毕业资格。

第十三条 微专业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学生按照微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完成所有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经学院审核合格且学校复核通过后,将获得湖南师范大学微专业修读证书。

第十四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停止修读微专业,复学后可以申请继续修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微专业的修读:微专业学生的主修专业已办理退学的;微专业学生被开除学籍的。

第十五条 修读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的基本学制内免收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照所加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收费管理参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质量保障

第十六条 学校对微专业办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对于办学质量不合格的微专业终止招生,并限期整改或撤销。

第十七条 对于微专业及其新开设的课程,学校在校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2024年11月5日







END
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