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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学生中心”理念,更好地满足学生学习志趣和个性化发展的需要,激发学生学习潜能,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部(处)、纪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组,负责研究、指导、审核、监督全校的转专业工作。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相关院领导、教务办、学工办及各专业负责人等组成的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选拔考核内容、方式以及具体实施要求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入其他专业:

1.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含公费定向师范生、吐鲁番定向、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南疆单列、中外合作办学、楚怡工匠计划等)。

2.职高对口、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等单独考试、单独录取者。

3.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体育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者不得转入其他类专业。

4.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小语种以外的相关专业。

5.高考选考科目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当年选考科目要求者。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7.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者。

第六条  学生可按下列条件申请转专业:

1.在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且符合转入学院公布的各项申请转入条件。

2.国家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有以下特殊原因,学校结合学生转专业志愿,由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组研究决定后进入相应专业学习:

1)学生入学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定不宜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完成学业的;

2)学生学习能力和基础与所学专业要求匹配相差较大,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完成学业的。

对于上述特殊原因转专业的,学生高考成绩原则上不得低于入学当年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的录取分数线。对于当年生源地不招生的专业,参考其他所有招生省份专业录取分数线与学校投档线差值的平均值。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发展变化及学校专业调整优化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组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七条 转入大类招生专业且还未分流的,学生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大类。获准转入者需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参加相应的专业分流。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每年12月下旬学校教务处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学院综合考虑专业发展规划、生师比和办学条件等情况确定可接收转入名额,同时加强专业教育,安排专人做好学生转专业的指导和咨询。

第九条 转专业具体程序如下:

1.学院制定转专业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包括转入名额,可接收转入学生的学业背景要求及条件,考核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等,报教务处审定后并在各学院网站上公布。

2.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向拟转入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

3.拟转入学院根据本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转入资格审查。拟转入学院将审查通过的名单在学院网站(或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拟转入学院通知学生参加转专业考核,考核通过名单经拟转入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统一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转入学生的各项材料,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汇总后按相关程序报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批,审批同意的名单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春季学期开学后到转入学院教务办报到,并将学生证交到学院教务办,由学院统一汇总后交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6.学生进入转入专业后一周内可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放弃转专业,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以及原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允许回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培养方案培养,其应修课程及学分数、毕业及学位审核标准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在转入学院办理学业成绩和学分认定等事宜。转入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已修课程的内容、修读要求及学分数,报教务处考试科审核后,可进行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业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学费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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