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全面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办法》等精神,结合学校自身专业特色及办学条件,在学分制基础上实施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双学士学位项目”)。为规范双学士学位项目实施和学位授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旨在培养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项目通过高考招生。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依托第一主修专业和第二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与第一主修专业相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质量保障
第四条 学院(部)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专业办学条件以及学科优势特色提出开设双学士学位项目的申请,经专家评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校党委会审议等流程完成校内论证,学校每年按规定时间统一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教务处对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监管,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资源调配、教学质量监控、证书发放等。学院(部)设立双学士学位项目管理团队,负责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的落实、教学效果评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等。
第六条 针对双学士学位项目,学院(部)应在学校现有质量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制定激励政策、强化师资力量和建立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反馈机制等措施加强项目质量保障,强化校院(部)质量保障协同。
第三章 项目设置与培养方案
第七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应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定位,紧扣一流人才培养目标,并充分体现出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优势。四年制本科双学士学位项目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修读应控制在180-200学分之间。双学士学位项目中依托的第二主修专业培养要求不能降低,体现第二主修专业核心课程修读要求建议为30-40学分,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课程。双学士学位项目人才培养在课程考核、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主要教学环节应充分体现并支撑跨学科、复合型、创新性、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八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各学期学分设置合理。学院(部)需做好学生动态进出后培养计划之间的衔接性。学院(部)应做好双学士学位项目、辅修专业和单一专业培养方案之间的兼容性,保障双学士学位项目人才培养高质量开展。
第四章 学生管理与学历注册
第九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日常管理原则上归属第一主修专业及第一主修专业所对应的学院(部)。
第十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信网学籍、学历注册标注的专业为第一主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学籍归属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部)。
第五章 资格审核与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查由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部)负责。
第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 学生申请。学生向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部)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申请相应的双学位。
(二) 学院(部)审查。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部)在规定时间内会同第二主修专业所在学院(部)进行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后,由第一主修专业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教务处;
(三) 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学院(部)提交的建议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学校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双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培养要求者,可取得双学士学位项目的毕业资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上注明相关主修专业信息。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学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第一主修专业的学费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及相应学业修读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