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我校现有学士学位授权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和艺术学等十一类。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需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限内,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相应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经审核准予毕业,毕业时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申请相应学位。
2.学院(部)根据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学生的在校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达到要求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向教务处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院(部)告知学位申请人不受理学位申请的原因。
3.教务处复核学院(部)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每年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题会议,对学位授予名单集中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4.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5.学校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进行公布,并报省学位办备查。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已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2.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3.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由学院(部)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对论文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可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具体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的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具体按《湖南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学校可与我校签订校际合作办学协议,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授学位由主授高校和联授高校以校校合作育人的方式组织实施。经批准实施的联授学位项目,按高考招生的相关规定纳入主授学校招生计划,由主授学校通过高考统一录取学生,学籍由主授学校管理。学生完成学业,达到规定要求的,双方联授学位,学位证书由主授学校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在证书上予以注明。联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港澳台侨、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参照本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按《湖南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体育特长本科学生,参照《湖南师范大学特长生学分管理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2024年及以前入校的学生,如已符合原有政策学位授予条件,可参照原《湖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