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特长生的管理,鼓励特长生努力学习、坚持训练,在学业上达到培养要求,同时积极参加训练以及代表学校参加各种竞赛、表演活动。根据我校学分制的总体精神,结合我校培养特长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长生是指具有一定特长,按照国家相关招生规定享有相应优惠政策,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包括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长生名单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新生入学时向教务处提供。
第二条 特长生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各门课程并参加课程考试,按质按量完成学校规定的文化课程学习任务。
第三条 特长生有责任、有义务坚持训练,代表学校积极参加各种比赛、表演活动,牢固树立为学校荣誉而刻苦训练、努力拼搏的思想,按质按量完成教练员下达的训练任务。
第四条 特长生的学分由文化课程学分与竞赛表演学分两部分组成,特长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达到相应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士学位外语除外)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特长生的文化课程成绩、学分的记载与特长生的训练情况以及比赛、表演成绩挂钩。根据每学年的训练情况以及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表演的成绩,特长生享受文化课程总评成绩算术平方根后乘系数的成绩记载优惠政策,所乘系数具体按如下方法计算:
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表演的级别、名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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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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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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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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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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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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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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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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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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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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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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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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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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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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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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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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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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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比赛、表演的级别、名次(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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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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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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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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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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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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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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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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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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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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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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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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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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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7-8
|
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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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表演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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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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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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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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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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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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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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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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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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