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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教学综合改革,促进学生自主选择、自主学习、自主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在总结我校实施学分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

第二条 本科专业学制以教育部对各专业本科规定学制为准。一般本科专业学制为4学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本科专业学制为5学年。

第三条 本科生最长学习时限(含休学时间)四年制为6学年,五年制为7学年。本科生在规定学制期满最长学习时限内继续在校就读,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缴费标准继续缴纳学费。在最长学习时限内未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则应在最长学习时限结束时离校。

第四条 凡按照各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最长学习时限内修满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分,并达到其他毕业条件,即可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本科生在规定学制结束之前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六条 本科生在最长学习时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三章 学分计算与安排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内容和难易程度的度量。原则上每门课程理论教学满16学时,同时辅以不低于16学时的课外学习内容,核计1学分。实验(实践)课满32学时计1学分。军事理论与训练、毕业论文(设计)、专业(教育)实习等集中性实践环节1周计0.5-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学分。学生的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课外创新实践活动记学分一览表》记学分。

第八条 学生在毕业时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和最低总学分数,方可毕业。主修本科专业学生所修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可向学校申请本科结业。

第四章 选课

第九条 各专业课程体系及课程设置要求和学分要求统一在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

学生修读课程为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四类。

第十条 学生选课应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遵循课程间内在先后关系,在选课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学习能力调整选课进度,原则上每学期选修学分不低于20学分,一般不超过32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须办理选课手续后方可修读。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学习和考核。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参加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跨校、跨学院、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其中跨校选课需经教务处批准。学生选定课程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可在开设同一课程的教师中选择任课教师;可以选择教学内容深的课程代替教学内容较浅的课程,但须报教务处审定。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各学院(部)根据教师的工作承受能力和教学设施条件,对教师所开课程数量及其修读学生人数进行调控。

第十四条 若一门课程的修读人数少于15人时,原则上则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学院教务办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五条 选课程序

1.每学期第10周前,各学院(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提出开课计划。

2.第11—12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选课指南和选课计划。

3.第13—15周,学生根据选课指南在指导教师指导下选课。

4.第16—17周,公布各门课程最终确定的修读学生名单。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含实践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各门课程的考核应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原则上必修课程应选取考试方式。考试原则上以百分制记成绩,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百分制或五档等级制。五档等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所有课程不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分(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 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时,须在考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缓考。一门课只允许缓考一次,缓考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 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作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必须缴费重修或重选。

因考核违纪按学校有关规定课程成绩记零分者,取消补考资格,必须缴费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条 凡考核违纪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课程免修、重修与辅修

第二十一条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修读某门课程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核实,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修相关课程。

第二十二条 入学后参加学校认定的相关考试,达到免修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相应课程。

第二十三条 因转学、转专业、出国交换等情况可根据所修课程内容及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教务处审核,进行学分认定。

第二十四条 课程免修手续必须在开课前办理。必修课程(含实践课程)未经批准,不得免修。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0分除外),可按规定报名免费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或弃考者,必须缴费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六条 重修人数达到15人及以上者,必须单独开班修读,15人以下者可安排跟班修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内容和最低总学分,再选修其它课程,须缴纳学费,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在最长学习时限内,学生可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保留学籍。恢复学习后,原来所取得的学分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自愿向学校申请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具体办法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绩点及换算方法

第三十条 为便于学生学业成绩的统一评价、校内评优评先和国际交流,制定五档等级制与百分制、百分制与成绩绩点的换算办法,具体换算方法如下:

1.五档等级制与百分制及成绩绩点换算方法为

 

等级
分数
绩点
优秀
95
4.5
良好
85
3.5
中等
75
2.5
及格
65
1.5
不及格
59-0
0

 

2.百分制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为:

 

分数
绩点
100-95
5.0
94-90
4.5
89-85
4.0
84-80
3.5
79-75
3.0
74-70
2.5
69-65
2.0
64-60
1.5
59—0
0

 

3.学生学习期间的平均成绩为学习期间应修读课程成绩(百分制)与课程学分乘积之和除以应修读的学分总数。计算公式为:
         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学分总数

学习期间平均绩点为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第八章  交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多修、重修、重选、辅修等应缴纳相关学费,缴纳标准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来华留学本科学历生、港澳台本科学历生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可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16级开始全面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69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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