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学生 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实现教学资源共享、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实验室开放是指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资源,在计划学时以外面向学生、教师开放。

一、开放条件

1、各院(部)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和实验室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验室开放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将教学实验室开放作为一项制度来执行。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水平和要求,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和特长,分层次向学生开放。

2、学校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投入,不断改善开放性实验室的硬件条件。实验技术人员要有过硬的技术本领,使实验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要配备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的能与实验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梯队,在开放时间内,有1—2名理论基础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素质高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指导实验,以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和开放工作。

4、运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管理技术,建立学生选课系统和实验教学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预约实验。

5、要在时间空间、实验内容、实验仪器设备等方面向学生全面开放。

二、开放形式

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项目型、科学素质培养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指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项目,由于各种原因确需进一步加强实验基本技能训练,学生根据各自的实际,提前一周向有关实验室预约实验时间,并按约定时间进入实验室完成实验(此项不能申请开放实验专项经费)。

2、学生参与科研科技活动型。实验室根据教师科研课题以及各类竞赛活动等的需要发布开放研究题目,吸收学生进入实验室参加实验。

3、自选研究课题型。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型实验课题,鼓励学生选做或结合学生社团、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自拟课题,经严格审查批准,可进入开放实验室中完成实验。

4、科学素质培养型:结合学生社团活动内容以及学生的兴趣爱好,以任选课的形式进行科学素质与能力培养的实验。

三、开放管理办法

1、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组织协调,各院(部)分管教学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各实验室具体实施。

2、学校每年划拨开放实验专项经费50万元,经费预算纳入学校财务预算,专项审批,按年度下拨。开放实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指导教师的实验津贴等,不列支其他费用。凡学校正式建制的符合开放条件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开放实验经费。

开放实验专项经费通过申请,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核定审批;经费所支持的实验材料消耗补贴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开放实验专项经费由院(部)核定,教务处审批发放。

3、每学期结束前四周由实验室向所在院(部)提出下学期开放实验项目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实验申报表》,由各院(部)组织专家对实验项目进行审定,报教务处核准,将经核定批准的实验项目名称、类型(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型)、开放对象、目的要求于下学期初向全校公布,学生凭学生证到开放实验室所在院(部)教务办报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生开放实验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签字同意后,于每学期第三周前交开放实验室所在院(部),由指导教师及所在实验室共同作好录取工作,学院(部)汇总后通知学生所在院,并报教务处备案。于第五周开始组织本期开放实验项目的实施。

4、学生自拟的实验项目需进入开放实验室工作,应事先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实验申报表》,由各院(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老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记录工作。

5、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提交实验预习报告,经指导老师认可后才能进行实验。

6、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7、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作品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进行考核,确定成绩,在学期结束前报学院教务办。实验室应及时进行交流和总结,如组织“开放实验交流答辩会”等活动,促进学生实验小组之间的沟通,分享实验成果和心得体会,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报告能力。实验室必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教务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对各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鼓励与奖励办法

1、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分,该学分可替代任选课学分,学分的计算参照《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2、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3、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实验室所在院(部)审核,经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专家组认定后,可参照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关于“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记任选课学分”的规定执行,并作为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在达到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推荐攻读研究生。学生通过参赛获奖的开放实验项目,奖励办法参照《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大学生“三大赛”参赛组织工作的意见》执行。学校对指导教师实行奖励,同时其成果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五、附则

1、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ND
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