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适应学生学习志趣和个性化发展的需要,激发学生学习潜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转专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完成第一或第二学年学习,根据学校转专业相关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第二学年结束时转专业的学生须跟随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 各专业每次转入人数不超过本学院该专业该年级招生人数的2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转专业工作组,负责研究、指导、审核全校的转专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转专业工作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教务办、学工办及各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制订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选拔考核内容以及具体工作实施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入相关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含公费定向师范生、吐鲁番定向、内地新疆班、内地西藏班、南疆单列、中外合作办学等)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2.职高对口、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等单独考试、单独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专业;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体育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编导类等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其他类专业;其他专业的学生也不能选择转入此类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非外国语言类专业。
3.已完成专业大类分流的学生,不能申请转入本大类其他专业;在符合学校当年转专业政策的情况下,可申请转入本大类以外专业。
4.高考选考科目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当年选考科目要求者。
5.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者。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者。
7.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8.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者。
第八条 学生可按下列条件申请转专业:
1.条件一:第一或第二学年结束时,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关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位居前20%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符合规定的相关专业。
2.条件二:学生确有某种专长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可以申请转到与其专业特长相关的专业。在申请转专业时,需提供与转入专业相关的专长证明材料,包括: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大学期间学科竞赛校级一等奖及以上获奖证书(团队奖校级一等奖排名前1,省级奖排名前3,国家级奖排名前4)、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等。证明材料须由拟转入学院组织3名以上相应学科专家评审通过并公示。
3.条件三:第一学年结束时,不能满足条件一、二要求的学生可申请转入符合规定,且本人高考分数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相关专业。如无当年所在省份参考数据,则参照湖南省内招生情况确定,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由学校招生部门结合当年总体录取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4.国家有政策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各学院需结合教学资源、师资力量及学生需求等情况制定转专业细则及遴选办法,包括转入名额,可接收转入学生的学业背景要求及条件,考核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等。
第十条 每年6月下旬学校教务处通过网站发布转专业工作通知,程序如下:
1.各学院制定转专业细则,提交教务处审核后,各学院在网站(或公示栏)上公布转专业细则及遴选办法。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秋季学期开学前,转出学院根据学校转专业申请条件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同意,教学副院长签字后,由学生将附表及相关材料递交至拟转入学院。
3.秋季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拟转入学院根据本学院转专业细则,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转入资格审查。拟转入学院将审查通过的名单在学院网站(或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拟转入学院通知学生参加转专业考核,考核通过名单经拟转入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同意,教学副院长签字后统一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申请转入学生的各项材料,将审核通过的名单汇总后按相关程序报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批,审批同意的名单需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到转入学院教务办报到,并将学生证交到学院教务办,由学院统一汇总后交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6.学生进入新专业后一周内可向新专业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放弃转专业,经新专业所在学院以及原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允许回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相关专业和年级培养方案培养,其应修课程及学分数、毕业及学位审核标准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在转入学院办理学业成绩和学分认定等事宜,转入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按照已修课程的内容、标准及学分数,报教务处考试科审核后,可将相同或相近的课程进行学业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十三条 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级本科生起开始实施。原《湖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在2020级学生转专业完成后自行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