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我校现有学士学位授权学科门类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医学和艺术学等十一类。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需符合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目录的规定。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可授多个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时限内,具备下列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时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3.未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或处分已解除。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查学生的在校表现和学业完成情况,达到要求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向教务处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
2.教务处复核学院提交的学生名单及材料,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校每年定期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专题会议,对学位授予名单集中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3.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学校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进行公布,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予以撤销学位,收回并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1.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2.以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毕业证书的;
3.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学生如有异议的,可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校期间可辅修其他本科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具体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学校可设立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通过高考招收的双学士学位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双学士学位项目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
1.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学科门类。
2.拟实施双学位项目的学院须结合学科专业特色优势以及办学条件,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并研究制定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课程要求、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标准要求,以及特殊的培养目标、规模、措施及要求等。
3.学校组织专家对拟申请双学士学位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申请双学士学位项目进行审议并表决,表决通过并经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专题报告,同时报送相关材料。
5.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双学位项目,在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中注明,通过高考招生学生。
第十条 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学校可与我校签订校际合作办学协议,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联授学位由主授高校和联授高校以校校合作育人的方式组织实施。经批准实施的联授学位项目,按高考招生的相关规定纳入主授学校招生计划,由主授学校通过高考统一录取学生,学籍由主授学校管理。学生完成学业,达到规定要求的,双方联授学位,学位证书由主授学校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可在证书上予以注明,不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联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
1.合作高校联授学位的专业应具有学士学位授权,且为双方优势或特色专业,与我校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或重大合作项目支撑。
2.经双方平等协商,充分论证,拟实施联合学位项目的学院共同研究制定联合培养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合作的培养规模、标准及要求等相关事项。
3.学校组织专家对拟申请联合学位项目进行评审,报学校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正式签订联授学位协议,明确双方权责。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份。
4.我校与省内院校联授学位的,主授学校联合联授学校于每年10月共同向省学位办提交专题报告,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批;我校与省外院校合作联授学位的,同时报省外院校所在省学位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学校方可开展联授学位工作。
第十一条 港澳台侨、来华留学本科学生,参照本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学校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授予外方学士学位的,按《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体育特长本科学生,参照《湖南师范大学特长生学分管理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2022年及以前入校的学生,如已符合原有政策学位授予条件,可参照原有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校行发教务字〔2023)37号).pdf
湖南师范大学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