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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05]71号)

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基础,以学分和绩点来计算学生学习的量和质的一种现代教学管理制度。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不断完善学分制这一教学管理制度,在总结我校实施学分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学分制实施办法。

一、课程设置与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统一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课程组成。

(一)必修课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

1.公共必修课程

旨在进一步夯实基础、拓宽口径,注重加强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贯通和融合,全面提升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心素质。

公共必修课程及其学时、学分的分配由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及规格统一安排。另外,学校将根据学科发展、社会需求的变化及学生的要求,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增设相关的动态型新课程。

2.专业必修课程

专业必修课程是各专业的学生都必须修读的专业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

专业必修课程由3个课程模块组成。即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专业主干课程模块;专业实践课程模块。

专业基础课程模块由本学科基础课程和跨学科或跨学科门类的相关学科基础课程两部分组成。以学生学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为目标,课程内容强调基础性,旨在落实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目标及要求。

教师教育课程模块是我校师范类本科专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专业基础课程模块。非师范类本科专业学生毕业后拟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可选修教师教育课程模块,所修学分只能计入该专业的选修课程学分。

专业主干课程模块是为反映各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职业定位而设置的既相对独立又能够形成有机整体的主干课程组。该组课程模块的设置既体现了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课程设置要求,又兼顾了我校的特色和优势。该课程模块设置了研究方法和学术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以加强科研能力训练。

专业实践课程模块包括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论文(设计)一般在学年论文训练的基础上在第八学期完成。

(二)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专业限选课程、弹性素养限选课程和任意选修课程。

1、专业限选课程

专业限选课程是指各专业的学生都要按个人专业兴趣选择规定数量学分的一组专业课程。这一组课程所设置的总门数和学分数大于学生应修的课程门数和学分数。

2、弹性素养限选课程

弹性素养限选课程是各专业的学生都可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从若干组课程中选择修读某一组以培养自身特殊素质的课程。每个专业设置3—5组课程,其中必须有一组是对本专业拓展或加深的课程。

3、任意选修课程

任意选修课程是为发展和满足各专业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与特长,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而开设的课程。全校所有学院(教学部)提供的各类课程或课组均可作为任选课被全校学生选读(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除外)。具体要求是,任选课学分占总学分的10%,其中文科专业的学生必须选修6个学分的自然科学类课程(计算机课程除外),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的学生必须选修8个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可记8个以内的任选课学分。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记任选课学分由教务处统一规定。

二、课程选修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弹性素养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等五类。

1、各学院成立选课指导小组,学生在选课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选课,办理选课手续后方可修读。未办理选课手续者,其考核成绩不予认可。

2、学生平均每学期所选学分以20—27之间为宜(不含重修学分和辅修学分)。凡上一个学期的学分平均绩点2以上者可多选5个左右学分。

3、凡修读有先修条件的课程,必须学完先修课程。先修课考核不及格,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4、各专业学生经批准可跨校、跨学院、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其中跨校选课需经教务处批准。学生选定课程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确需改选的,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5、学生在选择课程时,可在开设同一课程的教师中选择任课教师。为了保证教学效果,各学院可根据教师的工作承受能力、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条件,对教师所开课程数量及其所开课程能够容纳的学生人数进行调控。

6、若一门课程的修读人数少于15人,则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学院教务办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7、选课程序

每学期第10周前,各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下学期教学任务,聘定教师,提出开课目录。

14—15周,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或选课指南。

16—17周,学生在各学院指导教师指导下选课,学院教务办汇总后,一式三份报教务处审定。

18周,教务处公布各门课程的修读学生名单。

三、课程免修

1、按照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请免修部分课程。

2、凡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免修考试或考查。考试成绩达70分或考查达可免修,记相应学分。已取得免修学分的课程一律不得再修。

3两课、含实验或见习的课程、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

四、学分的计算与安排

1、原则上每门课程总学时满17学时的理论教学,同时辅以不低于17学时的课外学习内容,核计1学分。实验课满34学时计1学分。

2、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才能取得毕业资格(五年制医学类本科专业学分修读范围为220230学分,其它各本科专业学分修读范围为150—166学分)。

3、实习一般记6学分,医学类等特殊专业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学分,但所记学分最多不超过30学分。毕业论文(设计)记6学分。军事理论与训练记2学分。公益劳动(每学年2.5天劳动,共计2周),计1学分。

4、学生毕业必须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各类课程的学分不能互相替代。全校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及百分比由教务处统一规定。

5、学生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按照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记任选课学分规定记学分。

五、绩点及其计算方法

学分表示学生学习的数量,绩点表示学生学习的质量。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某门课程的成绩达到,其绩点为该门课程的学分数乘以4,即1个学分记4个绩点;每个学分记3个绩点;每个学分记2个绩点;及格每个学分记1个绩点;不及格的绩点为零。补考和重修课程每个学分最多只记2个绩点,即及格每个学分记1个绩点,及其以上每个学分记2个绩点。

平均绩点为总绩点数除以总学分数。

六、修读要求

l、学生在毕业时需取得的最低总学分数,以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并报教务处审核。主修本科专业不低于150学分,最多不超过166学分(5年制医学类本科专业为220230学分)。主修本科专业学生学制期满,但所修学分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可向学校申请本科结业。

2、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核。所有课程不论采取何种考核方式,均需取得60(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3、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或不及格者,可允许在下一学期第三周报名免费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下或不及格者必须缴费重修;无故不参加补考者,作自动放弃补考机会,下次缴费重修。任选课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或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和重修。旷考和考核违纪、舞弊课程成绩记零分者,不予补考,必须缴费重修。

4、必修课重修必须重修原课程,限选课重修可以重修原课程,也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重修。重修课程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缴费标准缴纳重修费。

5、若学生累计已取得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总学分,再选修其它课程,须缴纳学分费,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若不选修该课程,只报名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亦须缴纳考核成本费。所缴纳的学分费和考核成本费均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缴费标准缴纳。

6、学生可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保留学籍。恢复学习后,原来所取得的学分继续有效。中断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保留住房,并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管理费。

7、在任一学年内不能修满22学分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8、仅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应退学的学生,允许其跟随下一年级试读,以试读一学年为限且只允许试读一次。但在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未达到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或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能试读。学生试读期满,试读期间所修学分达35学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学校恢复其学籍到试读年级,否则予以退学。

七、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具体考核类型和考核方式按照课程考试大纲要求进行,由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向学生公布。

2.学校每学期组织两次课程考核,分别安排在第三周和学期期末。第三周安排上一学期期末考核不及格学生的课程补考,学院将补考名单于第一周内报教务处;期末安排本学期所开课程的考核和重修考试。所有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的学生考前必须办理报名选课手续。未办理手续者,补考或重修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3.考试以百分制记成绩,考查分五等或两级制记成绩,即优(90—100)、良(80—89)、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或合格(60分及以上)与不合格(60分以下)。

4.课程考核记平时成绩的,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实验等特殊课程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可视具体情况增加,但必须报教务处审批)。实验未单独设课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视为不合格,该门课程的实验部分必须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缴费重修。补考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5.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两天, 相关学院(教学部) 教务办、军事教研室将本学期期末公共课程考试成绩报教务处;开学后两天内,各学院教务办将上一学期期末专业课程考核成绩报教务处。每次补考、重修考试后一周内,各院教务办将所有课程考核成绩报教务处。所有上报成绩必须以软件报表形式汇总,汇总表上必须由教务办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同时附由任课教师签名的原始成绩单(任课教师签名的原始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存教务办,一份交教务处)。

6.必修课原则上要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技能性、实践性较强的各类课程须建立科学、具体、操作性强的考核指标体系。不适宜建立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每次考试命题至少三套。各门课程的考核应严格执行《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细则》。

7.缓考: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时,考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缓考申请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科目安排在下一次相应考核时间进行。

8.旷考:无故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或者考核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注明旷考字样,缴费重修。

9.旷课三次或缺交作业累计达本门课程学期作业总量的1/3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10.凡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学生考核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处分或处理。

八、主辅修制

1、凡主修专业成绩较好并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自愿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2、所有本科专业一般应开设辅修专业,并制订相应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辅修本科专业,学分总量不少于60学分;辅修专科专业,学分总量不少于30学分;辅修课组,学分总量不少于12学分。

3、学校根据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取的学分情况,颁发相应辅修证书。

4、辅修专业可单独组班上课,也可个别插班上课。

5、凡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前三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辅修申请表》,报教务处批准,取得辅修资格后,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凡取得辅修资格者,因自身原因未修满相应辅修学分,所辅修的学分不能抵主修专业的学分,所缴纳的相关费用也不予退还。

6、辅修与主修同时进行,不延长学制和最长学习时限。

九、学习年限与毕业要求

1、医学类本科专业的学制为4-5学年,其他本科专业的学制为4学年。

2、最长学习时限,四年制本科生为6学年,五年制本科生为7学年,本科生在规定学制期满以后继续在校就读,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培养费。在最长学习时限内未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则应在最长学习时限结束时离校。

3、凡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并达到其他毕业条件,即可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4、本科生在第三学年结束时达到毕业要求并获准毕业称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应交满四个学年的学费。医学类学生不得提前毕业。

十、附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〇〇五年十月二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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