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全面指导和教育,完善班导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班导师队伍建设,调动班导师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教师在学生成长和成才中的指导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导师是学校育人工作的主要力量,是学校和学院聘任到班级,对班级学生进行思想引导、行为指导、学业辅导的教师,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党的教育方针和校、院各项工作计划落实到班级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第三条 班导师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学院负责教学管理和学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
第二章 配备和选聘
第四条 班导师由学院选拔和聘任,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每个本科班级配备一名班导师,每位班导师管理一个班级。
第五条 班导师的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任期内一般不得更换。如因出国进修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者,须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更换调整。
第六条 任职条件:
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担任班导师是实现教书育人的有效途径。担任班导师的教师不仅要求教学成效好,科研能力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坚持立德树人,热爱教育工作,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奉献精神,品行端正,为人师表。
(2)专业知识丰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文化素养,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习指导能力。
(3)熟悉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熟悉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4)班导师以二级学院专任教师为主,鼓励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原则上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身心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教授是教书育人工作的宝贵资源,各学院应积极鼓励教授担任班导师。对于教学、科研任务较重的教授担任班导师,可配备一名年轻教师作为助手,一方面协助开展工作,一方面学习和传承教授的教书育人经验。
第三章 岗位职责及要求
第八条 岗位职责:
(1)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按照学校党委部署,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把握学生思想特点和发展需求,在学生中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理论宣传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领学生健康成长。
(2)协同新生入学教育。根据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帮助学生提高专业认知度,指导学生选课及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帮助学生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
(3)加强班风学风建设。协助做好学生干部培养,积极进课堂、进活动、进宿舍,全面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和生活状态,熟悉每一个学生,帮助凝练团结进步、刻苦钻研、积极向上的优良班风。
(4)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与辅导员一起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第二课堂”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指导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和各类科技创新创业竞赛,推荐和吸收学生加入科研课题,助力学生提高综合素质。
(5)协助日常教育管理。对责任班级学生的课程选修、辅修、转专业、提前毕业、推荐免试研究生、留级、延长学习年限、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管理问题进行解答,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协同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和荣誉称号评选,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6)做好就业指导工作。个性化指导负责班级学生合理规划职业生涯;积极联系行业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安排就业实习;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对就业困难学生进行帮扶。
第九条 工作要求:
(1)通过迎新、军训、入学教育和查阅学生档案、个别交谈等方式尽快熟悉本班学生,全面掌握所带班级情况,包括学生的家庭情况、学习情况、个性特征、兴趣爱好及心理健康状况;
(2)加入所带班级微信群或QQ群,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品格、学习状况及遇到的问题,接受学生咨询,积极开展引导工作。
(3)与辅导员保持密切联系,互通信息,沟通情况,形成育人合力;与家长保持联系,必要时向家长通报情况,构建家校育人纽带;
(4)每学期定期主持主题班会,开展思想政治和学业方面的教育引导,总结布置班级学业、学科竞赛、创新实践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每学期深入学生寝室,主动了解掌握学生在宿舍的学习生活情况;鼓励班导师跟班听课,及时掌握学生学业情况。
(5)认真撰写班导师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日志,由学院进行年度考核并向人事处备案,作为计算工作量和职称评审参考依据。
第四章 管理、考核、待遇
第十条 学院每学期召开1次班导师工作例会或班导师及辅导员联席会议,总结布置工作、交流经验、进行业务学习和工作研讨等,不断提高班导师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由各学院成立班导师工作考核小组,坚持客观、公开、公正,每学年对班导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重点考核思想政治素质、敬业奉献精神、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 考核包括四个部分:
(1)自我评价。根据个人履职情况展开工作自评。
(2)学生评价。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参加评价的班级学生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3,学生匿名对班导师工作进行打分。
(3)学院评价。各院(系)成立考核工作组,在自我评价和学生评价的基础上,征求任课教师、辅导员、行政管理干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后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
(4)学工系统综合评价。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院评价结果对班导师相关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班导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各学院每次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15%。
第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含)以上的班导师,学院每学年度按不低于50个课时的工作量发放班导师专项工作绩效津贴((但不计入职称评定等要求的课时数)。
第十五条 班导师的考核结果是教师晋升职务和职称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含)以上的班导师,有资格申报上一级技术职务或职称。
第十六条 为激励和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发现新典型,树立新标杆,学生工作部(处)每年评选一次校级十佳班导师,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班导师出现以下情况者应及时予以撤换:
(1)在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者;
(2)班级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者;
(3)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者;
(4)离职、外出进修学习者;
(5)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履职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