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计划顺利实施,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学生选定课程后,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按照课程安排表(以下简称“课表”)上课,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调课、停课。
第二条 调课是指:
1.更改课表规定的上课起止周次,或变动课表的上课时间、地点、节次,或改变课程的教学时数和教学环节。
2.更换任课教师,包括改变主讲、辅导教师和改变上课教师人数等。
第三条 停课是指停开课表中的课程。
第四条 凡因国家法定节假日、运动会涉及的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文件执行;学校临时组织大型活动需要停课,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下达停课通知。
第五条 在教学过程中不得以讨论课、习题课等形式为名变相停课,不得擅自提前结束课程或减少授课学时。
第六条 因故需更换课程主讲教师的,应考虑接替教师的资格和授课水平。原则上不允许低职称教师替换高职称教师进行授课。
第七条 每位教师原则上一学期内办理调课手续不得超过2次。每门课程每学期调课学时数不能超过10学时。超过此规定者需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第八条 教师或单位因故确需调课或停课的,需提前一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申请课程调整与审批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调课、停课时,信息填写要完整(原因、补课时间、地点、节次等)。同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如会议通知、医院证明等)。
2.调、停课申请提交后,依次由学院教务办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学校教务处审定。
3.需要课程调、停的教师在申请提交后应及时告知学院教务办和主管领导,提醒对其审核和审批,并及时查看审批结果。
4.调、停课申请批准后,公共必修课由教务处、专业课由教师所在学院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学生。
第九条 因突发性事由,任课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调课手续的,应及时向学院教务办和主管教学领导报告,学院应及时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事后二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
第十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本科学生集体实践课程活动(如金工实习、野外考察、写生等)需调停课者,由学院统一向教务处申请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十一条 教师所在学院应督促调、停课教师按照审批结果及时补课。补课后,由任课班级班长或学习委员签字证明已完成补课,并交课程开出学院存档。
第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者,将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教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