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本科学生跨专业学习和个性化成长需求,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推动本科专业“四新”建设和复合创新型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立跨专业选课模块,为有学习需求或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跨专业选修其他专业的专业课程条件。跨专业选修课程模块与学生本专业的专业选修课程模块共用学分,原则上本科期间学生跨专业修读累计不超过10个学分。
第二条 所有学院的所有专业课程(含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都可以作为跨专业选修课程供全校其他专业的学生修读,各专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要开放8门以上(含8门)专业课程供全校其他专业的本科学生选修。
第三条 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学期可在全校跨专业选修课程模块中申请选修其他专业的专业课程。学生应在教师指导下选择拓展性、高阶性跨专业课程,每名学生每学期最多可以修读2门跨专业课程。
第四条 各学院应于学期开学前,在学校教务管理平台发布本学院所有在招本科专业本学期可供全校学生跨专业选修的专业课程名称、修读条件及要求、主讲教师、上课时间地点、可容纳跨专业学生选课人数等。
第五条 学生按照跨专业选修课程名单,根据自身的发展需求、学习能力、时间安排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第六条 选课结束后,无特殊原因不得改选和退选,确需改选退选的,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第七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结果如实计入成绩单。学生跨专业选修课程的考核、补考、重修等要求以及在评奖推优中按专业选修课程同等对待。
第八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各学院要根据教师的工作承受能力、教学设施条件等,对开设课程门数及每门课程容纳学生人数进行调控,在满足本专业学生修读需求前提下,留出一定名额供非本专业学生跨专业学习。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跨专业修读课程的指导,避免选课的盲目性,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学校在教学绩效分配等方面鼓励并支持各专业、任课教师开放专业课程供全校其他专业本科学生跨专业修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实行。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教务处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