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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课程考核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强化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果,推动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湖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课程考核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考试大纲)要求开展。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应围绕课程目标,确定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方式及成绩构成,并由任课教师在第一次授课时向学生说明。

第四条  课程考核应包含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以考试或考查的形式开展。考核权重须与教学内容与要求相匹配,每一项考核均应有明确的评分标准。

形成性考核是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以测验测试、期中考核、实践考核、论文、报告、作业、课堂表现(含答问、讨论等)、考勤等方式开展。

终结性考核是对课堂教学的达成效果的评价,在课堂教学结束后进行,采用笔试、面试、机试、论文(报告)、大型作业、实验操作、设计(作品)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实施。必修课的终结性考核原则上应采用笔试。

第五条 终结性考核采取笔试形式的,笔试时长一般为120分钟/场,原则上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期末考试时间段进行。采取其他方式考核或更改考核时长的,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第六条  命题由开课系或教研室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实施。命题须以教学大纲(考试大纲)为依据,在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及运用程度考核的基础上,注重有效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推动学生创新思维与能力的培养,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七条  命题格式应按《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命题格式及注意事项》(附件1)的要求进行,格式模板参见《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命题纸(样本)》(附件2)。根据课程特点需用其他格式命题的,须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命题内容要求覆盖面广、结构科学、题量适当、难易适中,具有较高的区分度和信度、效度。

第九条  每套试卷同时应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大题要实行分步计分。若是开放式试题,命题教师应提出计分的参考标准。试卷(包括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应打印规范,无科学性、文字性差错。

第十条  积极开展试卷库、试题库建设,并根据教学内容的变化不断完善。已建有试卷库、试题库的,由命题教师直接从试卷库、试题库中抽取试卷或抽题组卷。尚未建立试题、试卷库的,每次必须准备难度相当、内容重复率不超过20%的试卷两套。同一课程近三年的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

第十一条  量大面广的课程命题应采取征集试题、协作命题、交叉命题等方式进行。多个专业、班级开设的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命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与命题单位签定命题工作保密承诺书(附件3)。不得在公共场合、公共电脑或开放媒介上编制试卷,不得随意放置存有命题信息的电脑及存储介质,考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信息。

第十三条  实行命题审核制度,命题教师须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命题审定单》(附件4),所命试卷及参考答案、评分细则须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若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为命题人,所命试卷应由一位本系或教研室的教师审核。

第十四条  命题完成后,命题教师须打印纸本样卷,仔细核对后用信封密封(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需单独密封),在封口处签名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公共必修课试卷交教务处保管,专业课试卷交学院教务办保管。

第四章  试卷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必修课程考核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其他课程的考核试卷由开课单位负责印制。试卷印制应做到字迹清晰,印刷工整,装订正确,无错印、漏印。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制卷并签订制卷工作保密承诺书(附件5),做到专人、专地印制、保管和分发试卷,严禁其他人员在考前接触试卷及相关材料,严防试题泄密。

第十七条  试卷应存放在专用保密柜里并采取严格监控措施,保密柜钥匙和密码由两人分别保管,接触试卷时保证至少有两人同时在场。任何情况下不允许个人单独保管试卷。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答卷由开课单位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当届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由非开课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组考学院须及时向开课单位移交学生答卷及相关材料。交接双方对移交答卷的科目、类型、数量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将答卷册、考场情况登记表等材料放入试卷袋密封。

第十九条  试卷评阅完成后,开课单位应对试卷和相关材料归档管理。归档材料须按课程分专业,按下列顺序装订:归档材料封面,原始成绩单复印件,试卷分析表,样卷(空白卷),命题审定单,参考答案及评分细则,考场情况登记表,试卷装订封面,学生答卷(按学号顺序排列)。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条  必修课终结性考核由各学院按照学校要求组织实施,其他类型课程的终结性考核及所有课程的形成性考核由学院或任课教师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开课单位不得在计划之外为个人单独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各组考单位应在考前对学生进行参考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考前告知学生。未修课、缺课学时达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缺交作业量达总作业量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报院教务办取消相关课程期末考核的资格。

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课程期末考核或按照相关规定无需参加期末课程考核的,应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填报提交缓考或免修(免考)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开课单位审批。缓考、免考应在课程考核前办理,免修应在开课计划下达前办理。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的,做旷考处理,期末考核成绩记为0分。补考、重修课程不能申请缓考和免考。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应在考前开展监考与巡视工作人员的培训,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组考工作;考前要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宣讲考场规则,要求学生遵守考纪,诚信参考。

第二十四条  考场及考试过程管理按《湖南师范大学考场规则》执行(附件6)。各学院要按照学校要求合理安排考试时间、考场和监考人员。考试安排应提前一周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考试安排一经公布,不能随意变动。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监考人员职责》(附件7)组织考试、管理考场、如实填写《湖南师范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附件8)并按要求装订学生答卷。监考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考场规定,擅自处理考场事务。

第二十六条  实行校、院两级巡视制度。学校和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考试的组织情况和考场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巡视。学校巡视员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务处工作人员担任,各学院巡视员由院领导、教务办和学工办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章  试卷评阅

第二十七条  试卷评阅实行评卷教师负责制,由多人开设的同一课程和量大面广的公共课程实行集体阅卷。

第二十八条  评卷教师必须用红色字迹笔评卷,字迹须工整、准确、规范。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负分)。全题答错和未答的题记“0”分。大题中的小题得分,记在小题题号前。观点分或步骤分记在相应观点或步骤旁的显眼位置,总分记在题号前。每大题的得分要记在题首的得分栏内,全卷总分要记在总分栏内。

第二十九条  评卷教师要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阅试卷,做到客观、公正,尺度适中,记分恰当,合分准确,签名规范。试卷装订封面的相应位置及每册第一份答卷总分旁的相应位置签署评卷教师全名,其余位置可只签署本人姓氏。复核教师若发现首评有误,要及时更正并在更正处签署全名。

第三十条  试卷评阅完成后,任课教师要对学生答卷进行认真分析,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教务办存档。试卷分析内容主要包括:1.成绩数据状态分析;2.试题分析,包括难易度、区分度等;3.试卷效度分析,包括试题与课程目标、人才培养目标的吻合度等;4.教师教学分析;5.学生学习效果分析;6.经验或改进措施等(分析方法详见附件9)。

卷面考核成绩优秀率或不及格率超过50%的,任课教师必须重点分析具体原因,并报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三十一条  若发现有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考生信息、卷面作标记等异常情况的答卷,评卷教师应先评分,再报告开课单位相关负责人,如认定存在违纪舞弊行为的,按《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记载成绩,考查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百分制或五档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成绩,同一门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方式必须统一。

第三十三条  学生课程总成绩由形成性考核成绩与终结性考核成绩按比例核算组成,任课教师须在终结性考核前一周向学生公布形成性考核成绩。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开课单位应组织教师完成评卷、成绩核算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评卷教师须从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原始成绩单,仔细核对并签名,再经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签名确认后交教务办存档。

未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的,相关人员须提交申请,说明延误原因,经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补录成绩。

第三十五条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本人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之后一周内 (如遇假期则顺延至假期以后) 向开课单位教务办提交《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成绩复查及更正申请报告单》(附件10),申请复查试卷。经核实确需更改成绩的,经评卷教师签字确认,开课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后,附成绩证明材料到教务处修改成绩。

第八章  重修、补修考核与补考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校公选课除外),可参加课程补考或重修;未修读的课程,应补修后再参加课程考核。

公共必修课的补考由教务处组织,专业课补考由各学院组织;单独开班的重修、补修课程考核由开课单位组织。

第三十七条 不及格课程(含重修课程)可在课程考核结束后的下一学期申请参加第三周举行的补考,考核成绩由上学期形成性考核成绩加补考卷面成绩折算记载。课程期末考核(含重修、补修课程)旷考、舞弊及被取消期末考核资格的,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八条  重修、补修的学生原则上与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并参加考核。因课程冲突或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不能跟班的,学生应在开课第一周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申请自修,经开课单位同意后自修相关课程并报教务处备案。自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第三十九条  因课程停开或课程名称更改导致不能重修、补修的,学生可经开课单位同意后修读教学内容覆盖原课程或与原课程相近的课程,考核成绩认定为原课程考核成绩。

第四十条  补考、重修考核须按学校规定报名审批后方能参考,未经报名审批直接参加补考和重修考核的,其成绩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  学生的补考、重修成绩均在成绩单上以最高分记载并做相应标记。

第九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严肃考风考纪,积极维护课程考核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在课程考核工作中,教师若有违规行为,按《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学生若有违纪行为,按《湖南师范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十四条  2016级起,取消专业中期水平考试,《湖南师范大学专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修订稿)》(校行发教务字〔20024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2020届起,取消毕业生清考,凡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进行重修。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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