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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弘扬民主治校和专家治教的大学办学理念,促进学校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委员会)为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工作和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咨询、调研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任职条件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担任校教学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思想素质好,政治觉悟高;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二)热爱教育事业,热心教育管理工作,关心学校教学改革和发展,并愿为学校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四)原则上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于教授职称且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为31人左右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按照民主、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产生,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确认。

第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续聘任。委员主动辞去职务,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委员所在二级教学单位民主推荐增补人选,经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由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进行增补。职务委员因岗位变动不再担任委员的,按照相关规定补聘。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

第七条 校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教务处承担,办公室设主任1名,秘书1名。

第八条 院学术分委员应承担院本科教学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原则上应担任院学术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指导制定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指导开展本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指导本科教学改革和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创新创业教育、文化素质教育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议本科教学质量标准以及本科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等。  

第十一条 评定、推荐本科教学成果、教学改革建设项目、教学奖励等,评价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评估
    第十二条 督促本科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本科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督导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把握教学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方向,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指导咨询。
    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不能派人代替,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同意,可派人列席,但没有投票表决权。校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方为有效。投票表决时通过的得票数一般应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特别重大议题应超过应到人数的2/3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情况,校教学委员会每学年召开若干次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主任委员会议。校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校教学委员会每年需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当年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校教学委员会可以邀请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校教学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十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单独划拨。

第二十条 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教学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为学校教学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做出贡献。

第二十一条 校教学委员会做出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公示期和异议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教学委员会办公室经请示主任委员并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后,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教学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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