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教师 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湖南省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师德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教师,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

第三条 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将师德建设贯穿于教师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全过程。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人才项目遴选和奖惩等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思想政治工作、人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教师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工会、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五条  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和监督的日常工作。

各学院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各学院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六条  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树立高尚师德摆在高校教师培养首位,贯穿高校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将师德教育作为优秀教师团队培养,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科领军人物培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重视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七条  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师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挥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好教师政治关、师德关,充分发挥教师党员在教书育人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八条  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加强教师对教学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九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组织开展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的教育学习,引导教师在科研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十条  做好新教师入职教育。在新教师岗前培训中开设理想信念、师德师风、校史校情等专题教育,推进新教师助教制度,通过教学名师的传帮带,发挥优秀教师的师德榜样影响力。

第十一条  做好教师发展培训。完善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以提高师德修养为核心、以提高综合素养为目标的教师发展培训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能力,营造崇德向善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做好海外留学归国教师教育工作。通过讲座、考察、调研等形式,帮助海外留学归国教师加深对中国国情、社情和民情的认识与了解,增强使命感与责任感。

第十三条  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明确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健全研究生导师评价激励机制,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十四条  开展教师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广大教师参与调查研究、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切实增强实践教育和自我教育效果。

第十五条 推行教师荣退制度,组织荣退教师座谈会,营造尊师重教的校园文化。

第十六条  表彰师德先进典型。通过三育人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十佳师德标兵十佳青年教工、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等评选表彰工作,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弘扬先进模范的引领示范作用,营造修身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七条  加强师德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坚持师德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将师德宣传作为学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培育良好师德师风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把学校师德重大典型、全国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他们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契机,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宣传学校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倡导师德教育宣传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组织开展师德建设课题研究。

第三章 师德考核与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新进教师师德考察机制。各学院师德建设与监督小组协助本单位党组织对新进教师进行师德审查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用或引进。

第二十条  建立师德考核评估机制。强化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人才项目遴选、干部选拔、评优评奖、绩效考核等环节师德审核把关。

第二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合年度考核进行,教师党员的师德考核要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意见。考核标准以《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本依据。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师德考核结果通知单位和教师本人,考核结果拟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拟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教师,可于接到考核通知3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制定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建立失范行为惩处机制。按照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在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人才项目评审及干部选拔等方面,设立师德评估环节,师德不合格者不得聘用和录选,师德优秀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二十五条  强化师德监督。建立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机制。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全体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END
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