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规章制度 教师 正文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作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实现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为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实施教学管理及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等方面提供依据。其编制、修订、执行和变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条 为规范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管理与实施,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本科主修、辅修、第二学士学位和双学位专业。

第二章 编制与修订

第三条 制订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基本原则和人才成长规律,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坚持需求导向,根据行业、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定位,找准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坚持学生中心,将促进学生的成长作为教学设计、组织、实施的依据和追求,以学定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坚持质量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等要求,科学设计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达成。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每四年对培养方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部分专业进行修订。新增专业或校内专业方向需在提交增设申请报告之前完成培养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专业核心课程、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学制学分学位、课程结构及学分要求、教学进程计划表等内容,具体以学校下发的指导意见为准。

1.培养目标:面向行业需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要求,立足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拔尖创新人才。

2.毕业要求:能支撑专业培养目标实现,要求具体可实施,内容应体现本专业办学特色,结果达成可衡量。

3.课程体系:能支撑毕业要求达成,每门课程应至少对毕业要求某一个分指标的实现具有强支撑作用;结构科学合理,国家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开设的公共(通识)必修课程、质量标准规定的专业课程应纳入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教学,进一步提高实践类课程的学时学分比例,社会实践活动进行课程化建设和改革,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六条 制订程序

1.教务处起草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性意见,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批准发布。

2.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教学副院长、专业教师、行业专家等共同参与的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安排系主任(专业负责人)主持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起草工作。

3.专业进行广泛调研,吸纳本专业所有教师、用人单位代表、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专家、毕业生代表、高年级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人员意见,结合原培养方案实施的评价结果,撰写培养方案初稿,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和完善。

4.学院教学委员会审议各专业培养方案,专业汇总论证材料形成论证报告,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定稿,学院将定稿的培养方案及相应的论证报告报教务处。

5.教务处审核各专业培养方案及相关材料,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批准执行。

第三章 调整和变更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可做局部调整。

第八条 调整内容:变更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学时学分、开课时间,增减课程、更换课程等。培养方案总学分、课程模块结构一般不得调整。

第九条 调整程序:公共(通识教育)必修课程、教师教育必修课程调整需提交校教学委员会审定;专业课程调整,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专业根据政策变化、建设改革需要、持续改进等实际情况,在广泛征询相关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向学院提出变更培养方案申请;

2.院教学委员会对修改后的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3.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后,向教务处提交《湖南师范大学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4.教务处根据国家、学校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和备案,同意变更申请后方可按变动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条 培养方案调整需严格按照程序变更,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培养方案者或因工作失职导致培养方案执行差错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管理与执行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各学院具体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需及时向学生公布、解读培养方案,指导学生知晓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分学期课程安排等。

第十三条 学院或开课单位应组织课程教师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编制课程教学大纲,分解落实毕业要求,以课程目标的实现支撑毕业要求分指标的达成。

第十四条 学院应按时将培养方案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教务系统中做好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维护和管理,按时下达教学任务,编制课程安排表,教师编写教学日历。教师按照课表、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进程授课。

第五章 评价与改进

第十五条 学院应定期对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评价应吸纳相关利益方代表参加,采取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形式,形成评价记录文档。

第十七条 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形成评价报告,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

  20201226日  


END
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