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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专业毕业要求评价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认证标准,以及《湖南师范大学一流本科教育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要求是指通过本科阶段的培养,学生在毕业时应当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科学合理的毕业要求既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证,又是构建课程体系,配置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和开展教学活动的逻辑依据。毕业要求评价是从中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情况的评判,包括合理性评价与达成情况评价。

第三条 毕业要求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本科专业。

第二章 责任机构与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是毕业要求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学院成立评价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小组成员由院长、书记、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委员、教学督导和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其中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教务办、学工办和所有任课教师参与和配合评价工作。

第六条 毕业要求评价采取多方合议制度。多方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专业认证专家、管理专家、行业领域专家、同行专家和任课教师、应届毕业生、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专业根据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达成情况评价的内容和要求,选择适合对象参与评议。

第三章 评价依据与评价周期

第七条 合理性评价依据。专业质量标准、专业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毕业要求逐条分解与落实情况、学生毕业时毕业要求逐条达成情况等。

第八条 达成情况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情况,应届毕业生、任课教师、教育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基于亲身体验和主观感受对专业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情况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每两年一次,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每年一次。

第四章 评价方法与评价步骤

第十条 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常采用专家评议法,即以函评或会评方式邀请校内外专业认证专家、管理专家、行业领域专家、同行专家等通过审读和分析相关材料,对毕业要求合理性作出整体判断的评价方法。具体操作步骤:

1. 准备好供专家审读的有关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的材料。如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毕业要求及分指标点内容材料,专业关于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对毕业要求进行分解的说明材料,毕业要求分指标点与支撑其达成的课程对照表,课程支撑毕业要求分指标点教学任务矩阵图,课程教学大纲,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等。

2. 组织评议。如采用函评的方式,要及时将材料寄送至专家手中,并与专家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准确回复专家评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补充需要的材料。如采取会评的方式,要聘请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评议组组长,由组长组织评议。会议评议前,专业负责人要向专家组详细报告毕业要求制定、分解、落实和达成评价的有关情况,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函评一般邀请10位左右专家,会评一般由5位左右专家组成专家组。鼓励采用函评与会评相结合的方式。

3. 整理专家评议结论及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整理好会议记录、评审结论等材料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具体操作步骤与评价方法:

(一)确定毕业要求达成目标值

毕业要求达成目标值是评判毕业要求是否达成的主要依据。评价工作小组在评价前,要根据学校学位授予规定、专业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实际情况,确定每一项毕业要求的达成目标值,目标值一般不低于0.65

(二)计算毕业要求及其分指标点达成值

毕业要求达成值由其分指标点达成值中的最小值决定。即:某项毕业要求达成值等于该毕业要求下各分指标点达成值中的最小值。计算某项毕业要求达成值前,要先计算该毕业要求下各分指标点达成值。采取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毕业要求分指标点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计算达成值。直接评价主要采用基于课程目标达成值的定量评价方法;间接评价主要采用基于评价人亲身体验和主观感受的问卷调查等方法。

1. 定量评价法

该方法是指依据课程目标的达成值来评价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分指标点达成情况的评价方法。评价前,评价工作小组要确认每项毕业要求分指标点数及支撑相应分指标点达成的具体课程(包括理论课、实验课、教育实践和第二课堂等)。具体操作步骤:

1)审查课程目标落实支撑及达成情况。依据专业毕业要求、专业毕业要求分指标点与对应支撑其达成的课程对照表、课程支撑毕业要求分指标点教学任务矩阵图、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材料等进行审查,确保支撑课程有对应课程目标落实支撑,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分指标点支撑关系对应准确,课程目标达成值计算科学合理。

2)确定强支撑课程及其支撑权重。由评价工作小组根据课程对其所支撑的毕业要求分指标点达成的贡献度大小,集体研究确定3-6门强支撑、中支撑毕业要求分指标点的课程并确定各门课程的权重。支撑课程的权重总值为1

3)计算支撑课程对毕业要求分指点达成的贡献值。依据支撑课程的支撑权重及其对应课程目标达成值进行计算(附件1)。支撑课程对毕业要求分指点达成的贡献值=该课程对毕业要求分指标点的支撑权重×该课程对应毕业要求分指标点的课程目标达成值。同理,计算出其他支撑课程对毕业要求分指标点达成的贡献值。

4)计算毕业要求分指标点达成值。某项毕业要求分指标点的达成值=(所有支撑课程对毕业要求分指标点达成的贡献值)。同理,计算出该毕业要求下其他分指标点的达成值。

5)计算毕业要求达成值。某项毕业要求达成值=该毕业要求下各分指标点达成值中的最小值。

(二)问卷调查法

该方法是指运用统一设计的专门问卷向被调查对象了解专业毕业要求及分指标点达成情况的评价方法。一般邀请应届毕业生、任课教师、教育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三方参与调查。三方的评价权重,一般学生占0.4,教师占0.3,教育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占0.3

具体操作步骤:

1)设计调查问卷。调查问卷一般由专业负责人设计,教学副院长审核。问题设计是做好问卷调查的关键,要站在评价人的角度,充分考虑评价人的亲身体验和主观感受,紧紧围绕毕业要求及分指标点内涵来设计问题。问题以量表形式设计,要细化到每个分指标点,问题内容不重复、不交叉。调查问卷分学生卷、教师卷、教育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卷三种,可以制作成纸质问卷,也可以利用问卷星等工具制作成电子问卷。调查问卷示例见附件2

2)确定调查样本数量。原则上所有应届生和任课教师都要参与评价,教育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至少选择30家左右有代表性的单位参与评价。

3)实施调查。工作人员要主动联系调查对象,让调查对象知晓调查目的、意义和要求。引导应届毕业生要根据自身学习过程中的亲身体验和获得感,任课教师要根据学生掌握知识、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情感表现,教育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根据毕业生职业素养和岗位表现,对问卷问题做出相应回答。要与调查对象商定寄送和回收调查问卷的方式,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QQ、快递等方式进行问卷回收。

4)整理、统计,计算毕业要求分指标点达成值。某项毕业要求分指标点达成值=(【非常认同】选项数×10+【认同】选项数×8+【基本认同】选项数×6+【不认同】选项数×4+【非常不认同】选项数×2/(所有等级选项总数×10)。同理,计算出其他毕业要求分指标点达成值。

5)计算毕业要求达成值。某项毕业要求达成值=该毕业要求下各分指标点达成值中的最小值。

(三)计算毕业要求最终达成值,评判达成情况

毕业要求最终达成值=直接评价达成值×权重+间接评价达成值×权重;一般直接评价权重为0.6,间接评价权重为0.4。评价工作小组依据毕业要求达成目标值,评判每项毕业要求是否达成。毕业要求最终达成值高于或等于目标值,则该毕业要求达成,反之未达成(附件4.1和表2)。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工作小组也可组织召开应届毕业生、任课教师、教育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评价工作小组以集体评议的方式对毕业要求达成值和收集到的意见与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整体性判断和明确结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整理好调查问卷、达成度计算记录、集体评议记录等材料并归档保存。

第五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学院评价工作小组要对通过不同评价方法获得的评价结果进行交叉对比、综合分析,形成毕业要求合理性评价(附件3)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分析报告(附件4),包括专业毕业要求及其分指标点描述说明、评价依据、评价方法、评价人、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分析报告和评价形成的记录文档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存档,保存6年。

第十三条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用于修订人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等,作为专业配置师资和教学资源、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毕业要求评价实行教务处(评建办)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方式。学院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专业毕业要求评价实施细则,定期对专业毕业要求合理性和达成情况进行评价;要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学院要建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审核机制,形成评价-反馈-改进闭环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持续提升。

第十五条 强化审核机制建设。学院专业毕业要求评价实施细则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签字后执行。评价分析报告经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评建办)备案。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毕业要求评价实施过程中,要结合专业特点积极探索创新性的评价机制和模式,规范和优化评价工作流程,不断完善面向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评建办)负责解释。



教务处(评建办)

  2023630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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