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持续深化本科教育改革,推进专业和课程内涵建设,建立基于产出导向的专业课程体系,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专业认证标准、《湖南师范大学一流本科教育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是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基本单元,是专业建设的基础,反映专业办学的水平。课程设置必须能够有效支撑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的达成。开展基于面向产出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目的是促进专业课程体系持续改进,确保整个课程体系能够覆盖所有毕业要求,每门课程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支撑其对应的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
第三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遵循“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理念。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本科专业。
第二章 评价机构与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是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组织与实施的责任主体。学院成立评价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委员、教学督导、专业骨干教师代表等,其中分管教学副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专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教务办、学工办和所有任课教师参与和配合评价工作。
第六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采取多方合议制度。多方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外管理专家、行业领域专家、同行专家和专业骨干教师,在籍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毕业生,教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实习基地的代表,学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专业根据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的内容和要求,选择适合对象参与评议。
第三章 评价依据与评价周期
第七条 评价依据。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的有关规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专业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近4年的毕业要求达成评价结果等。
第八条 评价周期。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同步进行,原则上每4年进行一次系统性评价,每年视情况进行局部性评价。
第四章 评价内容、方法与流程
第九条 评价内容。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主要针对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以及所设置课程的教学大纲,评价内容包括评价课程体系能否合理支撑所有的毕业要求,课程教学能否落实相关毕业要求的支撑任务,课程考核能否证明相关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
第十条 评价方法。采用以下两种评价方法:一是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为检验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修订质量而开展的审核式评价;二是基于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对现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开展的诊断式评价。
第十一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审核式评价
(一)课程设置的评价
1.课程体系设计的系统性。课程体系设计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教学规律,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恰当,必修课先修后续关系合理,具有系统性。
2.课程设置与相关标准的符合度。按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的有关规定、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指导意见要求设置课程;人才培养方案中各类课程所占学分比例达到相关文件或标准规定的要求。
3.课程体系对毕业要求及指标点支撑关系的合理性。
(1)课程支撑毕业要求矩阵布局合理。每项毕业要求都有合理的课程支撑,没有明显的薄弱环节。
(2)强支撑课程明确。每项毕业要求都有强支撑的课程(H)。专业核心课程与重要实践性环节应体现重要支撑作用。
(3)课程的支撑任务明确。有详细的课程对应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教学任务矩阵。每门课程的支撑任务细化到课程目标,任务分配与课程内容、教学方式方法、考核内容方式合理匹配。
4.行业领域专家在课程体系设计中的参与度。课程体系设计与修订中行业领域专家有实质性参与,参与人数所占比例≥20%;专家有明确的参与形式和任务分工,有详实的参与过程和专家意见记录;有专家意见汇总分析及采用结果报告。
5.评价改进措施有效性。将近4年本专业学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作为设置课程体系和修订教学大纲的依据,针对影响毕业达成的每个问题有合理有效的改进措施。
(二)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
1.课程目标设计的合理性
(1)教学大纲中有明确的课程目标,课程目标的表述能够体现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所获得的知识、能力或素质。课程目标内容不重复,区分度高。
(2)课程目标与该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有清晰合理的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般为“一对一”。
2.课程教学对课程目标的支撑性
(1)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合理衔接,教学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及课时分配与课程目标要求相匹配。
(2)课程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符合专业和课程特点,有助于课程目标的实现。
3.课程考核对课程目标达成的检验性
(1)课程考核的内容围绕课程目标设计,能体现学生相关知识、能力或素质的达成情况。
(2)课程考核方式适合考核内容,有助于验证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3)课程考核的评分标准明确。各种考核方式都有针对课程目标的评分标准,及格标准能体现课程目标达成的“底线”,评分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
4.课程教学大纲修订合理性评价
(1)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任务分配为修订的依据,同时参考近4年学生成绩分析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
(2)修订内容对促进课程目标达成关系有合理的描述。
(3)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有不少于2名同行专家或行业领域专家的反馈意见,有利益相关方代表的反馈意见,有专家、利益相关方代表反馈意见表以及各方意见汇总分析及采用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诊断式评价
本评价主要依据专业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情况对现行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以及所设置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评价,以分析查找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中影响毕业要求达成的主要因素,为课程体系和教学大纲修订提供依据。
(一)毕业要求指标点分解的合理性评价。选取达成度低的毕业要求项X(达成度≤期望值),对该毕业要求所对应的指标点分解的合理性和分解依据的准确性进行分析评价。
(二)核心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的支持性评价。选取达成度低的毕业要求指标点X-n(达成度≤期望值),对高支撑该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所有核心课程的支撑合理性和权重进行评价。
(三)课程教学大纲对毕业要求达成的影响性评价。选取影响毕业要求达成的核心课程(支撑贡献度为H),对课程教学大纲的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1.课程教学大纲中课程目标的明确性,课程目标对该课程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程度;
2.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目标对接的紧密性,其深度与广度及课时分配与课程目标要求的匹配性;
3.教学组织和教学方式与专业、课程特点的符合性,对课程目标的实现保障性;
4.考核内容对课程目标的覆盖度、考核方式与考核内容特点的符合性、评分标准的准确性、考核结果的有效性等。
第十三条 评价流程和组织方式
(一)评价流程
1. 审核式评价
专业培养方案修订过程中,专业依据本评价办法对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评价,评价流程附件1所示。
2.诊断式评价
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专业采用本评价办法依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对现行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所设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评价,评价流程附件2所示。
(二)组织方式
评价可通过会评或函评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评一般不少于5位专家,采取集体评议的方式;函评一般不少于10位专家,专家个人评议后,再汇总结果。评议专家从多方中挑选,注意专家的代表性。
第五章 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审核式评价结果为“合格”,专业方可执行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结果为“不合格”,则重新修订完善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直至评价结果为“合格”为止。学院评价工作小组要对评价结果进行交叉对比、综合分析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分析报告,包括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修订过程和毕业要求及指标点达成情况描述说明、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周期、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流程、评价组织方式、评价人、评价结果及分析、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分析报告和评价形成的记录文档要完整、可追踪,由学院存档,保存6年。
第十五条 结果应用。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为修订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大纲,精准课程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支撑关系,提升评价工作科学性、实效性,进一步促进专业内涵建设,打造优质课程提供依据。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行实行教务处(评建办)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院具体组织实施的运行方式。学院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定期对专业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评价;要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学院要建立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审核机制,形成“评价-反馈-改进”闭环管理的持续改进机制,促进教育教学水平持续提升。
第十七条 强化审核机制建设。学院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细则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院长签字后执行。评价分析报告经分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评建办)备案。
第十八条 各学院在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实施过程中,要结合专业特点积极探索创新性的评价机制和模式,规范和优化评价工作流程,不断完善面向产出的评价改进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评建办)负责解释。
教务处(评建办)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