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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为扎实推进学校一流本科教育行动计划,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坚持以评促教、以评促学,旨在通过将评价信息及时呈现和反馈,不断推进教学改革和内涵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效,更好地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 评价方式及内容

第三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评价,每学年一次,范围涵盖所有全日制本科课程。

第四条 评价体系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育人理念,评价内容包括课程目标、课程资源、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效果等。评价指标具体内容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进行动态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方式分为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类。过程性评价覆盖课堂教学全过程,主要包括任课教师按照教学改进需要向学生发起问卷调查(可参照学校提供的指标库自主设计问卷),以及教师同行、教学督导等随堂听课评价等,重在通过信息的及时反馈优化教学过程。终结性评价是课程结束时,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进行的综合评价,是对课堂整体教学效果做出的评定。

第六条 终结性评价由教师自评、学生评学、同行评教、督导与教学管理人员评议组成,强调多元主体参与、多维视角评价,确保评价主体优势互补,评价结果全面有效。

第七条 教师自评。教师自评是教师自我诊断、不断提升的有效方式,评价指标内容重在为教师实施教学提供指引,以学生为中心、以产出为导向,精心设计、科学实施、有效评价,持续提高教学质量(见附件1)。

第八条 学生评学。学生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反思学习过程中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投入程度,以及在知识、能力、价值方面的收获,进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自我评价。学生评学由学校分学期组织网上评价,评价结果由系统自动统计完成(见附件2)。

第九条 同行评教。同行评教注重课程讲授内容的准确性、科学性、前沿性、拓展性和启发性,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科学性、合理性,学生中心课程思政落实情况,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等方面的评价,由同课程、同专业、同学科、同领域的教师进行相互评价(见附件3)。

第十条 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主要从教学态度、教学文档规范和教学效果等方面,通过课堂观察,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课程考核等教学档案材料检查,以及与学生和教师个别访谈、交流等情况进行集体评议。评议人员主要由教学督导,以及学院院长、书记、教学副院长、系主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务办主任等管理人员构成(见附件4)。


第三章 评价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教学副校长为组长的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整体评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包括制定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审定学院评价工作实施细则、指导学院开展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研究并处理评价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办公室设教务处(评建办),负责整体协调和常规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应成立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明确组织领导、评价方式、程序及奖惩等内容,广泛征求教师意见和建议并在党政联席会上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定,细则须向全院教师公布并严格执行。办公室设学院教务办,负责学院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自评、同行评教、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院在每学期初确定同行互评对象,评价主体不少于3人,应充分发挥评价实时反馈对教师提升教学水平的促进作用,积极构建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良性互评模式,营造教书育人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结果认定与应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按教师自评10%、学生评学60%、同行评教20%、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10%的比例计算得出,其中学生评学分值统计由系统按参评人数自动剔除最高和最低5%的分数。若任课教师存在师德师风等问题,则一票否决,最终得分为0。学院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比例构成方式的,要确保学生评学占比不低于50%,并报详细方案至教务处(评建办)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教务处(评建办)根据课程类型、评价主体、指标要点等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多维分析和排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绩效分配、教师考核晋升、教师奖励及教师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数据使用时由各部门、学院自行确定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同一课程类型内评价结果排名区间前10%的课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该课程课酬的20%。鼓励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专业、课程特点,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学院应全面掌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及时诊断、沟通和指导。对于教学效果相对较差的任课教师,学院要进行有效帮扶,教师应积极主动参与校内外举办的有关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方式方法培训等教师教学发展活动,促进教育教学能力不断提升。

第十八条 学校将根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整体情况,以及各学院对任课教师持续帮扶的效果,组织教学督导等进行专项督查,若仍存在教师课堂教学无法满足教学需要或无法达到教学质量要求等情况,将采取停课整改等相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2024学年起开始执行,教务处(评建办)负责解释,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09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教师自评)

2.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学生评学)

3.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同行评教)

4. 湖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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