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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实施办法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关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湘教师字〔1998〕3号)、《关于对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校非师范类学生进行普通话培训测试和实行普通话等级证书制度的通知》(湘教发〔2003〕3号)和《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语办〔201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培训测试对象

测试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统一组织报名参加测试。

二、测试形式及内容

测试工作采用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以下简称“机辅测试”)。

测试内容为以下4项:1.读单音节字词100个,此题占10%;2.读多音节词语50个,此题占20%;3.朗读短文(约400字),此题占30%;4.命题说话3—4分钟,此题占40%。全部试题都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规定的范围之内,应试人的第1、2、3题的成绩由机辅测试系统自动评分,第4题的测试音档将当场自动上传至上级测试机构,由上级测试机构进行评分与成绩认定。

三、等级标准与要求

(一)等级标准

测试采用100分制计分,等级分为三级六等:97分及其以上,为一级甲等;92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7分,为一级乙等;87分及其以上但不足92分,为二级甲等;8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7分,为二级乙等;7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80分,为三级甲等;60分及其以上但不足70分,为三级乙等。

(二)达标要求

所有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均须达到规定等级方可毕业。各专业学生所要达到的等级要求如下:

1.师范类学生

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

2.非师范类学生

(1)影视表演(包括广播剧、话剧表演)和播音、主持专业的学生,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

(2)其他与口语表达有关专业的学生,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其以上。

(3)其他专业的学生,其普通话水平应达三级甲等。

四、证书认定、发放

在我校报名参加测试的学生,测试成绩及等级经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认定后,颁发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入校之前,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经教务处认定后,可作为普通话达标依据;在校期间在校外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不能作为达标依据。

五、培训测试时间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原则上安排在二年一期开始进行,以后的每个学期可以申报补测或晋级测试一次。

六、测试纪律

凡参加测试的学生必须遵守有关测试纪律和湖南师范大学有关考试的规定,对测试违规者,按照《湖南师范大学考试违规处分办法》处理。

七、收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普通话培训测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12〕12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标准如下:

1.普通话水平培训费为60元/人。

2.报名费、机辅测试测前培训费、测试费等70元/人。

3.教材费以省语委指定教材定价为准,代省语委收取。

相关费用在学生报名时由各学院教务办统一收取后交财务处。除按规定上交省语委的费用外,其余用于培训教师课酬、普通话测试组考及其他办公经费等。

八、组织领导

我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在湖南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学校语委及教务处领导,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及学校语委办公室(设教务处素质教育科)具体实施。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做好组织动员、报名收费、征订分发教材和准测通知、清理和发放等级证书等具体事宜,积极配合开展培训测试工作。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