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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录取后注意事项

一、行前

1.接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合作处领取录取材料(项目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英文资助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等)。领取时注意材料数量。部分材料在回国后需要提交,请妥善保管。注意:所有留基委提供的红头文件,需用来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不得将原件在签证时提供给外国使馆!

2.在国家留学网下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须知》(以下简称《须知》)最新版本,了解派出、在外、回国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须知指导做好预约机票、交存保证金等与留基委相关的工作。

3.留学人员中的适龄教职工与已婚学生须在校计生办办理《计生承诺书》,保证在外期间遵守计生纪律,方能办理派出手续。详情咨询各单位计生专干。

4.由我校办理同意派出函的项目录取人员,凭外方正式邀请信/录取通知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同意派出函,办理前从北京、广州、上海三地留学服务中心中选取一家作为代购机票的机构。由留基委统一办理同意派出函的项目录取人员,应提供外方正式邀请信/录取通知复印件、外语水平证明等材料,按照《须知》规定向留基委申请。

5.办理留基委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手续。需公证协议内容,仅公证“签名”不会被留基委受理。公证后的协议书应交1份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6.青年骨干教师项目派出人员应在离校前与湖南师范大学签署《湖南师范大学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协议书》,详情请咨询人事处师资科(88872231)。

7.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行政职务的公派留学人员,原则上应在申请时取得所在单位联系或分管校领导书面同意才能申请。未事先取得同意的,应在派出前补交书面报告,说明所申请项目录取情况、留学单位、留学时间,由所在单位联系或分管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国际交流合作处未收到书面报告不予办理录取后手续。

8.教职工留学人员办理完以上手续后,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出国证明,凭出国证明到人事处劳资科办理薪酬调整手续。未办理该手续的出国期间按缺勤处理,回国后不予补办。

9.学生留学人员应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和所在学院有关规定,以正式录取通知为证明材料,办理出国期间的学籍异动手续。

二、境外

1.抵达留学目的地后,立即向当地我国使领馆教育部门报到,并办理领取奖学金手续。

2.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境外住址及电话、邮件联系方式。

3.按照《须知》要求,做好学习、工作情况定期汇报。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认真完成公派留学任务。须每3个月向我校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并同时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

4.在国外访学期间需要请假回国的,可向所在地使领馆教育处咨询办理申请请假回国事宜。请假时间较长需要由我校批准的,请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请假报告(说明留学身份、请假起止时间、请假原因,报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外方同意请假函件、留基委资助资格证书复印件。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在收到材料后向上级报批。原则上不受理提前回国、延期回国申请,因特殊原因确有相关需要的,参照请假申请办理。延期回国申请须注明延期期间在外经费来源。

三、回国

1.结束访学回国前,在当地我国使领馆办理《出国留学证明》。

回国后将以下报到材料发送至国际处邮箱:

1)出国留学证明扫描件

2)国外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扫描件

3)护照首页及签证页、出入境盖章扫描件(如电子通关则扫描机票登机牌)

4)留学总结电子版

同时请将填好的保证金提取证明表(《须知》附件)送至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到,以办理保证金提取手续。

2.留学总结内容包括:

1)研修计划执行情况(对照申请时的研修计划确认)

2)通过访学已取得和即将取得的科研成果介绍(已发表成果应附复印件)

3)访学对学校、学院有关工作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4)对访学单位和合作对象的评价和鉴定

5)与外方合作伙伴(导师)合影1张

6)工作照3-5张(听课、讨论、讲学等与外方互动场景)

总结字数应在2000字以上。

3.在职教职工同时办理回国证明,凭回国证明、所在单位签署盖章的恢复工资申请到人事处师资科(88872231)办理薪酬调整手续。

4.除留学总结外,如留学人员以其他方式(公开课、书面报告、演讲等)汇报留学成果,请联系国际交流合作处配合报道。

联系人:周元

电话:0731-88826682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6年2月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