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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生公派赴国(境)外学习选课与学分、成绩认定的补充规定

为鼓励 和推动 我校本科生赴海外友好大学学习和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交往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依据《湖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公派出国(境)留学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就我校本科生公派赴国(境)外学习选课及学分、成绩认定等补充规定如下:
一、选课
1 、学生在出国(境)前,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和国(境)外大学的实际情况,拟定合理的国(境)外选课计划,选课计划必须基本符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由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如学生选课计划与培养方案差异较大,则由所在学院在学生选课表中列出返校后必须补修的课程。
2 、学生需填写选课计划表,一式5份,学生本人、所在学院、接收大学、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各一份。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对选课方案进行调整,需经所在学院和接收大学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3 、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学生提供选课咨询和国(境)外选课注册等帮助。
二、学分认定办法
1 、学生按选课计划在国(境)外大学所获全部学分应对应转换成同时期我校学分。根据所修课程的内容,与我校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按我校专业课认定;非专业课程按校选课认定。学生在国(境)外未修满选课计划规定的学分,返校后按选课计划补修。
2 、学生在国(境)外一学期内修得两门及两门以上用英语做课堂语言的课程学分,返校后同时认定获得我校同期大学英语的课程学分。
   3 、凡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一学期及以上的学生,每学期将获得国际经历折算成任意选修课程的2学分。
4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实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不能替换和免修,学生需按学校培养要求修读。普通话、外语、计算机等水平测试和体质健康测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成绩转换记载
1 、国外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标准与我校相同时,直接转换成我校相应课程成绩。
2 国外课程考核成绩记载标准与我校不相同时,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转换

 

计分制
互换标准
百分制
97
95
90
89
85
80
79
75
70
69
65
60
55
50
40
十五级制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F
F-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A
B
C
D
F
二级制
合格
不合格

 

其中,五级制、二级制转换为百分制时,转换为相对应百分制的中间值(表中虚线对应)。
3 若有其他记分形式,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确定。
四、学分、成绩认定程序
1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结束返校一个月内,根据出国(境)选课计划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学生课程学分、成绩认定表》,并附国(境)外大学出具的成绩单原件和课程教学大纲,办理学分、成绩认定和转换手续。
2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国(境)外大学成绩单的认定和课程名称的比对;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课程内容的核定、课程学分与成绩的核算;教务处负责课程学分、成绩的审定与登录。
五、其他
1 、学生返校后在评优评奖时,课程成绩按教务处认定的换算成绩计算。
2 、学生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时,必须达到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其中,交换期间必须按计划修满学分,课程成绩按换算后的成绩计算。
3 、本实施细则从颁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一:湖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学生选课计划表
附件二:湖南师范大学公派出国(境)学生课程、学分成绩认定表
(以上附件在教务处常用下载和国际交流合作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