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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例(2000年修订)

第一条 评奖目的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教学工作的主体。为了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潜心教学,搞好教学改革、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为我校教学工作上质量、上水平多作贡献,特制订本条例,作为评选教学优秀奖的依据。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教学优秀奖评选学年内担任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全日制成人教育)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在岗教师。

第三条 评奖条件

符合以下第1项、第2项,同时具备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之一者,可申报教学优秀奖。

1、教学任务饱满。积极主动承担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学术讲座、教育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指导、社会调查指导、竞赛指导等各类教学任务,服从安排,工作认真负责。评选学年内承担全日制本、专科课堂教学的实际课时超过本院教师的平均水平,有实习任务院、部的教师在近三年内至少一次参加教育实习或其它专业实习指导。

2、教学态度、质量好。遵照《湖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规范》认真履行教师的岗位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评选学年内无任何教学事故。教学准备充分,教学环节完整,积极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效果良好,评选学年内所教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均在良好以上。

3、教书育人业绩突出。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在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师生人际交往中积极开展人文素质教育和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事迹突出,效果良好,具有专题总结材料或业绩证据。

4、课堂教学效果好。课堂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方法得当,课堂教学水平较高,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所任教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均位居于本院、部教师前列,有教学经验总结材料。

5、教学改革、研究成绩显著。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有一定的成效。评选学年内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在省级以上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具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的论文;或面向全校全院推出具有教改特色的公开课;或积极参与了其它教学方面的教学研究竞赛等,赢得了专家、同行、学生的好评。

6、实践教学成绩突出。在实践教学方面(含实验教学)有创新精神,努力改革实验教学,并取得一定的成果(如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等)。热心指导学生教育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各类竞赛等,所指导的学生在教育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各类竞赛等方面成绩优良。

第四条 评选办法

l、教学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上学年度的教学优秀奖一般在下学年第一学期评选。教学优秀奖每次评选50名。

2、凡符合条件的教师,在每学年结束前或下学年初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院教学委员会推荐申报,填写申请表,准备好各类申报材料。

3、各院部成立教学优秀奖评选推荐小组,通过评议和实际考察,向学校推荐本单位教学优秀奖候选人。

4、各院部评选推荐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教务处统一报送本单位候选人申请书、推荐书和其它有关附件材料(评选学年度部分教案、获奖证书、教学研究改革论文、学生评议表等),经教务处初步审核后提交校教学委员会。

5、校教学委员会按评选条件,通过认真查阅申报材料、到院部召开座谈会、听课等实地考察方式,择优评选教学优秀奖获得者。

6、教务处将评审获奖名单张榜公布两周,经群众评议后,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第五条 奖励办法

1、学校对获奖者颁发教学优秀奖荣誉证书,并按《湖南师范大学岗位津贴方案》颁发贡献津贴。

2、在校报等宣传媒体公布获奖名单,介绍先进事迹。

3、召开全校教师代表大会,组织教学优秀奖获得者介绍教学经验和先进事迹。

4、教学优秀奖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晋升职称、职务和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之一。

5、推荐参加省级“教学名师”评选。

第六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