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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积极引导全校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本科教学,充分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鼓励教师潜心研究教学,尽心奉献教学,努力改进教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优秀奖由学校划拨专项资金设立,用以表彰和奖励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具有示范表率作用的先进教师。教学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教学优秀奖20名。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 申报教学优秀奖的教师为承担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在职专任教师。且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教学任务饱满。积极主动承担全日制本科生教学任务,积极主动开设学术讲座或承担学生社会调查、各类竞赛、艺术创作与表演等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近两学年内,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主讲2门课程(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可主讲1门课程),独立承担的普通全日制本科课堂教学或实验教学实际课时数(非折合数,含树达学院本科生教学课时数)超过本院教师的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学分(学分数以教务系统中开课计划为准)。

3.课堂效果好,授课质量高。课堂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方法得当,课堂教学水平较高,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近两学年课堂教学考核结果均位居本教学单位前列。

4.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成绩突出。坚持教学思想、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近五年内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公开发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其他经认定具有相当水平的相关奖项或项目;或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其他成果。

5.重视实践教学和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成效明显。近两学年内每年均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公共必修课程任课教师除外)。近两学年内至少指导一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仅承担全校公共必修课的任课教师和55岁及以上教师可不受此限制),且学生和实习单位反映好。

第四条 近两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次申报教学优秀奖资格:

1.违反师风师德规范及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2.不服从教学任务安排;

3.发生过教学事故。

第三章 评选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 教学优秀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差额评选,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第六条 凡符合申报资格的教师,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申请表》,提供各类申报材料。

第七条 院(部)成立教学优秀奖评选推荐小组,负责对本院(部)的申请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评选程序遴选出教学成绩优秀的教师,遴选结果在院(部)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

第八条 教务处对院(部)推荐的申请人资格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报请校教学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校教学委员会审阅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依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民主投票产生教学优秀奖获得者。

第十条 教学优秀奖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获教学优秀奖者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教学优秀奖奖金标准为1万元/人。

第十二条 教学优秀奖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教师晋升职称、职务和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院(部)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给予教学优秀奖获得者适当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教学优秀奖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荣誉,追回己发放的奖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已获教学优秀奖教师,再次申报时原评奖教学业绩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例》(2000年修订)同时废止。

2016年9月1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