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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规范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差错

第二条 教学差错是指在本科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致使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受一定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者,属于教学差错:

1.非特殊原因在教学工作中迟到、早退、擅离岗位5分钟以上;

2.请老师代课或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上课时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

4.教师上课教学准备不足,影响正常课堂教学;

5.未严格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规范批改平时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试卷等;

6.未严格遵守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

7.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要求不严,导致部分学生未能按时完成任务或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不高;

8.未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或评分;

9.存在少量误判、漏判试卷,或合分错误,或误登、漏登学生考试成绩;

10.变更考试安排,或请人代替监考,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未按时报送或移交成绩、学生试(答)卷等考试材料,或未按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12.未将教学管理安排及时或准确告知相关单位、教师、学生;

13.未及时准备好相关教学设施,造成上课、实验或考试延误;

14.未经同意擅自占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15.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16.其他。

第三章 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教学工作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教职员工,因过失或故意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或恶劣影响的行为与事件。

第五条 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二级和一级教学事故。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者,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开课计划等;

2.无故缺课2次及以上,或擅自请人代课且教学质量不能保证,或多次调停课,或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岗2次及以上;

3.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习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4.命题或组考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无效;

5.丢失试(答)卷,或不按标准评卷导致考试成绩出现较大差错;

6.因个人过失造成试题泄露,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或庇护学生违反考试纪律;

7.因工作失职,导致大面积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

8.违反转学、转专业工作程序,并造成不良影响;

9.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10.向学生强行推销或强迫学生购买教材级及其他物品;

11.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及以上教学差错;

12.其他。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者,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出现违反宪法、法律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为;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3.在教学活动与教学管理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故意泄露试题,或在考试管理各环节中组织或协同作弊;

5.私自改动或伪造学生原始成绩、档案,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

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材料,或故意瞒报或严重错(漏)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6.一学年内累计出现两次及以上二级教学事故;

7.其他。

第四章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教学差错由发生教学差错人员所在单位进行认定和处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由教务处组织教学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与认定。处理意见经教学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作如下处理:

1.教学差错以对当事人批评教育为主,在本单位内予以通报批评;

2.对发生二级教学事故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岗位津贴的20%,并记入个人档案,2年内取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3.对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扣发当年岗位津贴的50%,并记入个人档案,5年内取消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一条 若当事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教务处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核结果不满意者,按程序向上级部门申诉。

第十二条 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处理条例》废止。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3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