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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9—2010学年度教学优秀奖的通知

关于评选2009—2010学年度教学优秀奖的

通 知

各院(部):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例(修订稿)》(校行发教务字[2000]47号,以下简称《条例》),学校决定开展2009—2010学年度教学优秀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校将评选2009—2010学年度教学优秀奖50名。教务处根据各院(部)该学年度专任教师在岗总人数,按比例将候选人名额分到各院(部)(见附件一),各院(部)择优向学校推荐,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分配名额。

二、本次教学优秀奖的评选范围为2009—2010学年度(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从事全日制本科教学(含树达学院)、全日制成人教学、研究生教学的教学人员。同等条件下,承担本科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的教师优先考虑。

三、根据《条例》精神,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任教师方有资格参加本次教学优秀奖评选。

1. 本学年度内(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课堂教学时数达到本院(部)教师平均课时数以上且全日制本科课堂教学(含树达学院)实际时数(非折合数)达到68课时(4学分)以上;

2.2009年下学期及2010年上学期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价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只有一个学期授课的教师则只计算授课学期的评价成绩。

3.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指导过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全校性公共必修课的任课教师不受此条件限制,50岁以上的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院(部)教师平均课时数的计算办法:平均课时数=院(部)课时总数(指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成教生、研究生教学课时数,不含自考、电大和研究生课程班)÷院(部)教学人员在岗总人数。请各单位将本院(部)平均实际课时量交教务处教学教材研究科。

五、严格执行《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例》,各院(部)应成立以院(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教学优秀奖评选推荐领导小组,组织教师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采取本人申请与院(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把本院(部)该年度作出优异教学成绩的教师推选出来。

六、各院(部)被推选教师,应按要求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申请表”(见附件二),并以本人对教学工作的回顾与反思为主要内容写一份心得体会。(撰写要求与规范参见附件三)教务处将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文章编印成册以资广大教师学习、借鉴。上述两种材料须同时提交word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一份)。此外,被推选教师还须准备好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所教一门课程一个学期的教案;以及获奖证书、所发表的教学研究改革论文、所出版的教材、教改项目批文、2009年湖南师范大学教师课堂教学考核结果等能体现教学教改成绩优秀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各院(部)须提交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的实习安排复印件。

七、各院(部)须认真审核所有材料,由院(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院(部)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009-2010学年度教学优秀奖申报教师情况汇总表(附件四)须统一用A3纸打印。上述所有材料请于2010年11月20日前统一交教务处教学教材研究科,每一位教师的材料须用独立的牛皮纸资料袋装好,并在正面粘贴申请表封面。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联系人:孙意远;电话:88872218。

附件:

一、 2009-2010学年度各院(部)教学优秀奖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二、2009-2010学年度湖南师范大学教学优秀奖申请表

三、教学回顾与反思撰写要求与规范

四、2009-2010学年度教学优秀奖申报教师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