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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优秀奖评选条例

为了充分肯定和调动全校实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实验工作者热爱实验室工作,专心于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爱岗敬业,学校决定设立实验室工作优秀奖,并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评选范围

1.在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含实验技术工人);全年三分之二时间在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教学教师。

2.不直接从事实验室具体工作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评选,因种种原因,受过学校、院(部)处分的各类实验工作者,两年内不能参加评选,但均可计算为本单位参评人员的基数。

第二条 评选条件

热爱实验室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和各项实验技术及管理工作,工作中乐于奉献,认真负责,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在实验教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无责任事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实验室工作优秀奖:

1.在实验室基本建设与管理中成绩突出。能为实验室建设出谋划策,制订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建设规划且具有一定特色;能根据学校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具体细则并认真执行;能充分应用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实验室管理严格、规范、有序,帐、卡、物三者相符,档案资料收集及时、完整,整理规范、数据准确、保存完好。

2.在设备管理与维护方面业务熟练,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在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技术改造(功能开发)等方面做出较好成绩,实验室仪器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自制仪器设备,通过验收,性能达到同类产品的要求;能积极主动配合教师做好实验教学和科学实验的器材准备,供应及时;注重勤俭节约、无浪费、积压现象,能有效提高实验室整体综合效益。

3.在实验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做好实验教学工作,不断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注重对学生的智能开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实验教学教材建设、课程体系建设、实验考核、资源共享等方面做出较好成绩;在指导年轻实验工作者方面,有明确的培养方案,措施得力、指导有方,使年轻实验工作者的能力有显著的提高;在指导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等与实验密切相关的竞赛及社会活动中,获得较好名次或收到较大社会效益。

4.在实验教学与实验管理研究方面,成绩显著。本年度内有校级以上(含校级)实验教学改革课题;或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实验教学成果奖;或在正式刊物上发表具有较高水平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实验教学与管理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面向全校推出具有实验教改特色的公开课;或在社会服务上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评选办法与程序

实验室工作优秀奖每年评选一次,于十二月份进行,评选指标为全校具有参评资格人员总人数的5%。

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1.凡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2.各院(部)成立实验室工作优秀奖评选推选小组,参考实验人员近三年、主要是本年度工作情况,通过评议和实际考察,按本单位具有参评资格人数的5%推荐上报。

3.教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并召开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会议,按照评选条件,查阅申报材料、听取各方面意见或进行考察,择优评选实验室工作优秀奖获奖者,报学校批准公布。

第四条奖励办法

1.学校对获奖者颁发实验室工作优秀奖荣誉证书和奖金。

2.获奖材料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职务和岗位津贴申报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5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