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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实现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发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提高我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评审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构建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室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带动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为其提供示范经验。

第二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提高教学质量为宗旨,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为基础,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教学条件为保障,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效益,推动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其主要建设内容为:

(一)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实验教学观念。以培养创新人才的“知识、能力、品格”协调发展,“学习、实践、创新”相互促进的要求为指导思想,注重对学生的探索精神、科学思维、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坚持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并重的观念,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形成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实现教学实验室、学科实验室、科研基地的集成式建设与开放共享、相互支撑、良性互动,不断提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

(二)构建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实验教学体系。构建以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培养为主线,立体化、开放式、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相互渗透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一批能激发学生兴趣、启迪探索精神、训练科学思维、引导学生创新的实验教学项目;探索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开发建设模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构建网络化实验教学平台,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

(三)建设高素质的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建立知识、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实验教学队伍培养培训制度。形成一支由学术带头人或高水平教授负责,热爱实验教学,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水平高,教学研究能力强,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实验技术,勇于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

(四)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优化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的配备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品质精良、数量充足,注重组合优化,提高使用效益,满足现代实验教学要求。实验室环境安全、环保、设计人性化,符合国家规范,具备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条件,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

(五)探索先进的实验室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进一步整合实验室资源,理顺实验室管理体制,以开放创新为切入点,以“实验室建设、实验项目建设先行”为原则,实现优质资源开放共享。

(六)建立先进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质量标准,鼓励教师积极投入改革创新,为实验教学质量提供完善的保障体系;建立网络化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建立有利于激励学生学习和提高学生能力的有效管理机制,为学生自主实验、个性化学习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

(七)实验教学效果显著。学生实验兴趣浓厚、积极主动,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实验教学效果好、成果丰富,受益面广,具有示范和辐射作用。

(八)特色鲜明。在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中注重特色的培养和凝练,积极创新,特色鲜明。

第三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级主管部门为教务处,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二)指导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

(三)开展交流活动,推广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改革成功的经验和实验教学成果,充分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

(四)组织专家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检查、评审。

第五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院(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管理。

(二)负责审核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方案、实验室建设规划及相关制度措施,全力支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障实验队伍的稳定发展、良好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好的设备和环境条件、优质的实验教学资源,实现开放共享。

(三)支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师资培训,充分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四)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职责:

(一)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实验室主任职责。

(二)坚持以学生为本,深化实验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方法、手段的实验教学模式;建设一批激发学生兴趣、启迪探索精神、训练科学思维、引导学生创新的实验项目;提高实验教学信息化水平,加强实验教学优质资源建设和共享。

(三)加强高素质实验队伍的培养与建设。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爱岗敬业、开拓创新、高水平的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

(四)探索建设科学高效的适应未来发展和创新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

(五)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和合作、对外师资培训,通过网络平台共享实验教学优秀成果,推动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七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经费管理按照湖南师范大学相关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12月5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