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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2年湖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和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根据《关于组织2012年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413号)和《湖南师范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实施暂行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00]30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12年湖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和湖南省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成果奖设立的目的

教学成果奖设立的目的是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实践,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高等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教学成果的界定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符合上述规定,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制定方案的时间)可以申报教学成果奖。

三、教学成果奖的申报

1.申请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4)参与评奖的成果一般应是国家、省或学校正式立项的课题;

(5)个人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申报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

2.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3.已获得往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不应当再申报。

4.2012年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将在评选出的校级教学成果奖中择优产生。根据“湘教通[2012]413号”文件精神,我校在规定的限额外可以申报一项成人教育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实施办法见附件1。

五、材料的填报

1.成果完成人须填报递交:

(1)国家、省或学校关于批准该成果相关项目立项研究的文件;

(2)《2012年湖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2)一式三份;

(3)反映成果的主体材料如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经验总结、成果鉴定书、获奖证书、项目结题或验收证明文件及其它有关附件材料一份。

2.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

(1)在《2012年湖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2)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填报《2012年湖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汇总表》(附件3)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所有材料须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版。每个项目用一个牛皮纸袋装好,并将成果申报书封面复印后贴牛皮纸袋外面,多于一袋的不受理。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8日,逾期不受理,学校不受理未经单位推荐个人申报的材料。

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推荐工作办公室,负责教学成果奖组织实施的相关具体事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学教材研究科,联系人:孙意远。联系电话:0731-88872218,邮箱:jyk211@126.com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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