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深入推进学分制改革,落实课程重修制度,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修订稿)》(校行发教务字〔2016〕76号)和《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校行发教务字〔2018〕39号)文件精神,现将2025-2026学年第一学期重修及自修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修对象
凡在籍学生有已修课程未通过者,均可报名重修。
二、修读方式
1.重修班。由于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暂定开设计算机基础及应用(一)、(三)、(四)、(五)重修班,请需重修以上课程者报名重修班修读(报名人数不足15人不开班)。
2.跟班重修。需重修未开设重修班课程的学生,应综合考虑个人本学期已有课程及学力,根据本专业低年级班级课表(可咨询学院教务办),慎重选择重修课程。重修学生原则上应跟着本专业低年级班级学习并参加考核,确因客观原因(校区冲突、课程时间冲突等)无法跟读本专业低年级班级课程者可跨学院重修。分级教学(如英语分北院、南职等)的学生请依照自身类别选课。
3.辅修重修。辅修课程重修可选择该辅修专业低年级班级课程,或正修专业低年级同一课程,课程认定由开办学院负责。
三、重修报名
1.正常修读学生于2025年9月25日16:00—2025年10月10日16:00登录教务系统选择重修课程报名,选课错误可在报名截止前自行退改。
2.辅修重修学生填写辅修课程重修申请(模板见附件1)至开课学院,经学院审核后由学院教务办汇总《辅修课程重修汇总表》(模板见附件2)交教务处。学生缴费后由教务处统一在系统选课。
3.因专业停招导致无课程修读的学生请向所在学院教务办反馈,由学院汇总此类需求于10月13日前上报教务处研究处理。
四、重修缴费
1.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湖南师范大学等四所高校实施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湘发改价费[2016] 652号)的文件精神,按重修学分及学分收费标准进行缴费(人民币80元/学分)。
2.学生根据公布缴费名单进行缴费,缴费方式及时间以财务处通知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重修资格。
五、自修申请
重修学生原则上应参加重修班或跟班修读相应课程,如重修课程教学安排与本人课表其他课程时间冲突,学生可个人申请,经开课单位同意后自修相关课程并报教务处修改修读类别。请学生慎重考虑确定重修类别,重修类别(重修、重修自修)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操作流程:学生下载《自修申请》模板(教务处网站已上传https://jwc.hunnu.edu.cn/info/1139/3442.htm),按要求填写空白处(不明确处可进本人教务系统查询),授课教师签字同意后交所在学院教务办汇总于10月30日前交教学管理科。未按时提交自修申请者,不再受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与法治》、《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五门课不用授课教师同意,直接提交《自修申请》即可。
六、教学与考核
1.重修教学组织主要由开课单位负责,教务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学生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应自行跟班学习,授课教师应允许学生进入课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计此类学生考勤并关注系统内上课名单变化。凡无故缺勤课时达到重修课时1/3及以上且未申请自修者,取消该学生对应课程的重修考试资格。
2.重修班由开课学院单独组织考试,跟班重修或自修的课程跟随跟读班级考试。
3.跟班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与卷面成绩组成,自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可根据《湖南师范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补考,补考后仍不合格的须再次重修。
七、其他
1.请各教务办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务必通知每位学生登录教务系统本人界面,对照培养方案,查询已修课程成绩,核实需要重修的课程。
2.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导致课程代码变更,学生无法重修原课程者,经开课单位认定,可修读教学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低年级课程作为替代。替代课程学分高于或低于原课程者,缴费与学分认定均以原课程学分为准。
3.咨询联系方式
考试及成绩:考试管理科,李老师,0731-88872275;
教务系统操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谭老师,0731-88872119;
公共课课程替代:教学研究科,李老师,0731-88872218;
其他公共课问题:教学管理科,刘老师,0731-88872120;
专业课:所在学院教务办。
附件:
教务处(教育质量评估中心)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