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2008年清明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节日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值班,认真做好防火、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