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效,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23〕41号)要求,结合本学期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学校将组织开展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方式
本次评价范围为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全校开设的所有本科课程,采取教师自评、学生评学、同行评教、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等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二、评价组织及流程
1. 审核教学信息。各教学单位审核教务管理系统内本学期教学任务的下达情况,包括授课任务是否下达完整,任课教师、教学班、学生名单等基础信息是否准确等。若发现信息有误,须及时联系相关负责部门完善信息,评价正式开始后所有信息不能进行修改。通识教育课程负责部门为教务处教学管理科,联系电话88872120;专业课程(含辅修专业课程)负责部门为各学院教务办;外聘教师、基础教育师资信息负责部门为人事处师资科,联系电话88872234。
2. 设置评价任务。校级管理员用户负责设置并发布教师自评、学生评学的评价任务。学院管理员用户负责设置本单位同行评教、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的评价对象,确定设置无误后,再发布相关评价任务。系统支持导出上学期评价任务设置方案,在本次评价中批量导入。
3. 组织学生试测。学生评学环节每个教学班应组织不少于2名学生参与试测。若试测期间发现教学信息有误等情况,学院教务办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处理。试测数据不作为评价结果的依据,参加试评的学生务必参加正式评价。
4. 开展正式评价。请各学院严格按照评价时间安排及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价。具体时间安排见下表。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工作内容 |
参与人员 |
4月23日 |
6月25日 |
教师自评 |
任课教师 |
4月25日 |
6月25日 |
同行评教 |
参评同行 |
5月11日 |
6月25日 |
督导与管理人员 评议 |
督导、教学管理人员等 |
5月23日 |
5月26日 |
核对教学班、学生名单等学生评学任务信息 |
学院教务办 |
5月27日 |
5月28日 |
学生评学(试测) |
部分学生 |
5月29日 |
6月7日 |
学生评学(正式) |
全体学生 |
三、相关要求
1. 精心组织评价工作。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质量文化的重要抓手。各学院要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文件解读、动员宣传等工作,按照学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和本单位的执行细则,督促教师对教学质量、学生对学习效果进行及时的自我评价,引导各评价主体正确对待评价工作,提高各评价环节的参评率,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客观、全面有效。
2. 落实评价主体责任。各学院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评价结果已在评价系统内公布,结果按照教师自评10%、学生评学60%、同行评教20%、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10%的比例计算得出。经统计发现,由于个别学院组织同行评教、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参评率较低,部分教师、课程因缺失某部分分数而导致评价结果得分偏低,极大程度会影响到后期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请各学院及时做好上学期评价工作的总结和梳理,加强对教学任务审核、评价任务分配、评价系统操作、评价结果统计等环节的监督和指导,全面落实各评价环节的责任分工,确保每个评价任务落实到人,并按时保质完成。正式评价中如发现教学信息错误、授课教师遗漏或错选、教学任务缺失等情况,导致应参评课程和授课教师没有评价成绩或评价成绩有误的,将依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不再对相应课程和授课教师进行补评。(信息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3、4)
3.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绩效分配、教师考核晋升、教师奖励及教师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学院应全面掌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及时诊断、沟通和指导,对于教学效果相对较差的任课教师,学院要进行有效帮扶,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推动“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育人理念在教师教学实施中全面落实。
教务处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