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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效,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2341)要求,结合本学期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学校将组织开展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方式

本次评价范围为2023-2024学年第二学期全校开设的所有本科课程,采取教师自评、学生评学、同行评教、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等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二、评价组织及流程

1. 审核教学信息。各教学单位审核教务管理系统内本学期教学任务的下达情况,包括授课任务是否下达完整,任课教师、教学班、学生名单等基础信息是否准确等。若发现信息有误,须及时联系相关负责部门完善信息,评价正式开始后所有信息不能进行修改。通识教育课程负责部门为教务处教学管理科,联系电话88872120;专业课程(含辅修专业课程)负责部门为各学院教务办;外聘教师、基础教育师资信息负责部门为人事处师资科,联系电话88872234

2. 设置评价任务。校级管理员用户负责设置并发布教师自评、学生评学的评价任务。学院管理员用户负责设置本单位同行评教、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的评价对象,确定设置无误后,再发布相关评价任务。系统支持导出上学期评价任务设置方案,在本次评价中批量导入。

3. 组织学生试测。学生评学环节每个教学班应组织不少于2名学生参与试测。若试测期间发现教学信息有误等情况,学院教务办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处理。试测数据不作为评价结果的依据,参加试评的学生务必参加正式评价。

4. 开展正式评价。请各学院严格按照评价时间安排及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价。具体时间安排见下表。

开始时间

完成时间

工作内容

参与人员

423

625

教师自评

任课教师

425

625

同行评教

参评同行

511

625

督导与管理人员

评议

督导、教学管理人员等

523

526

核对教学班、学生名单等学生评学任务信息

学院教务办

527

528

学生评学(试测)

部分学生

529

67

学生评学(正式)

全体学生

三、相关要求

1. 精心组织评价工作。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切实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质量文化的重要抓手。各学院要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文件解读、动员宣传等工作,按照学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和本单位的执行细则,督促教师对教学质量、学生对学习效果进行及时的自我评价,引导各评价主体正确对待评价工作,提高各评价环节的参评率,确保评价结果公正客观、全面有效。

2. 落实评价主体责任。各学院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评价结果已在评价系统内公布,结果按照教师自评10%、学生评学60%、同行评教20%、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10%的比例计算得出。经统计发现,由于个别学院组织同行评教、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参评率较低,部分教师、课程因缺失某部分分数而导致评价结果得分偏低,极大程度会影响到后期职称评聘、评奖评优等。请各学院及时做好上学期评价工作的总结和梳理,加强对教学任务审核、评价任务分配、评价系统操作、评价结果统计等环节的监督和指导,全面落实各评价环节的责任分工,确保每个评价任务落实到人,并按时保质完成正式评价中如发现教学信息错误、授课教师遗漏或错选、教学任务缺失等情况,导致应参评课程和授课教师没有评价成绩或评价成绩有误的,将依照《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不再对相应课程和授课教师进行补评。(信息系统操作指南详见附件234

3. 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绩效分配、教师考核晋升、教师奖励及教师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学院应全面掌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及时诊断、沟通和指导,对于教学效果相对较差的任课教师,学院要进行有效帮扶,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推动“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育人理念在教师教学实施中全面落实。



 教务处    

202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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