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学习体验和学习成效,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校行发教务字〔2023〕41号)要求(附件1),结合本学期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学校将组织开展2025—2026学年第一学期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及方式
本次评价范围为2025—2026学年第一学期全校开设的所有本科课程,采取教师自评、学生评学、同行评教、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等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操作手册见附件2-4)。
二、评价组织及流程
1. 审核教学信息。各教学单位审核教务管理系统内本学期教学任务的下达情况,包括授课任务是否下达完整,任课教师、教学班、学生名单等基础信息是否准确等。若发现信息有误,须及时联系相关负责部门完善信息,评价正式开始后所有信息不能进行修改。通识教育课程负责部门为教务处教学管理科,联系电话88872120;专业课程(含辅修专业课程)负责部门为各学院(部)教务办;外聘教师、基础教育师资信息负责部门为人事处师资科,联系电话88872234。
2. 设置评价任务。校级管理员负责设置并发布教师自评、学生评学的评价任务。学院(部)管理员负责设置本单位同行评教、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的评价对象,确定设置无误后,再发布相关评价任务。系统支持导出上学期评价任务设置方案,在本次评价中批量导入。
3. 组织学生试测。学生评学环节每个教学班应组织不少于2名学生参与试测。若试测期间发现教学信息有误等情况,学院(部)教务办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处理。试测数据不作为评价结果的依据,参加试评的学生务必参加正式评价。
4. 开展正式评价。请各学院(部)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及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价。各环节安排见下表。
工作内容 |
参与人员 |
时间安排 |
审核课程及授课教师信息并提交本学期参评教学任务 |
学院(部) 教务办 |
10月17-19日 |
教师自评 |
任课教师 |
10月27日-12月31日 |
同行评教 |
参评同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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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 |
督导、教学管理人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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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参评教学任务对应的教学班、学生名单等信息 |
学院(部) 教务办 |
10月20-22日 |
学生评学(试测) |
部分学生 |
10月23-24日 |
学生评学(正式) |
全体学生 |
10月27日-12月5日 |
三、相关要求
1. 提高思想认识。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是切实保障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构建“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质量文化的重要抓手。各学院(部)要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优化评价工作执行细则、理顺评价工作流程、凝聚师生思想共识,为全面稳妥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营造良好氛围、夯实工作基础。
2. 加强组织领导。在上一评价周期中,个别教学单位评价工作组织不够到位,存在教学信息审核不严格、未下达同行评教和督导与管理人员评议任务或参评率较低等现象,严重影响到学校整体评价工作进度。请相关学院(部)切实加强经验总结,在做好教学任务审核、评价任务分配等环节的基础上,加大对各评价主体的引导和督促力度,提高有效参评率。
工作提示:系统将严格按照“评价主体不少于3人”的要求对同行评教结果开展有效性统计,请学院(部)务必明晰同行设置原则和评价标准,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注重结果运用。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是学校教学管理、绩效分配、教师考核晋升、教师奖励及教师岗位调整等工作的重要参考。2024—2025学年第二学期评价结果已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系统内发布,请各学院(部)全面掌握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积极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追踪和教师教学帮扶等支持工作,完善课程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育人理念在教师教学实施中全面落实。
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校行发教务字〔2023〕41号).pdf
附件2: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系统操作指南—学院管理员篇.docx
教务处(教育质量评估中心)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