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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创建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湘教发〔2004〕105号)文件精神,我校将于今年参加湖南省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评审,为确保迎评工作质量,胜利完成评建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语言文字是先进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也是推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高校在充分利用和发挥学校教育的基础功能、传播弘扬先进文化、提升社会用语用字规范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对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提升师生员工的语言素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和文明意识,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通过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有利于提升我校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带动周边高校和地区的语言文字工作。

二、组织机构

根据文件要求,高校必须将示范校创建作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南省实施<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议事日程,纳入学校管理的组成部分,同时为确保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湖南师范大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在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湖南师范大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白解红

副组长:杨小云

成 员:李松柏廖志坤刘起军石 鸥何扬波 周和平

李明辉 何旭娟 谭桂林 李香华 于风江

银海强 李新年 李 珂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素质教育科李珂任办公室主任,何艳红任秘书。

三、总体要求

1、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努力。各单位要按照《湖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检查评估表》的指标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本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将普通话作为教学用语和校园语言。全校师生员工在教学活动和日常交往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教学、行政、学工、图书馆及后勤等各部门和单位须对所辖师生员工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落实。

3、规范校园用字。凡机关公文,校报及单位小报,教师的教案、板书,学生的作业、毕业论文(设计),各单位的标牌、广告,校园网及各站点的用字、标点符号都必须规范。学校将专门组织人员对校园内的用语用字进行督导和纠察,对不规范用语用字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整改。

4、实行责任承包制。各单位、学院主要负责人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用语、用字环境,指定专人落实创建活动的相关工作。各教学班级中设立推普员,宣传和监督本班级用语用字的规范化。

附件:《湖南师范大学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工作评估迎评分工指南》

二○○八年十月六日

分工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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