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教师 正文

关于做好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34号)(附件1)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附件2)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对我校现设本科专业进行整理,为按时保质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理依据及范围

请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附件3)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附件4)进行整理。此次整理工作范围是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未经教育部正式备案或批准的本科专业不在本次整理之列。

二、整理要求

1. 按照教育部文件精神,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工作自2013年起按新目录、及各高校整理后的专业执行,在校生的培养和就业工作仍按原专业执行,并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本科专业整理工作,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学院发展规划,认真谋划,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2. 整理工作要遵循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继承发展的原则,遵循有利于学校专业结构布局优化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附件5)(以下简称对照表)进行整理。

3.请逐条审核校对《对照表》中的详细信息,直接在《对照表》中进行修改,目录中注明可授两种(或以上)学位门类的专业,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授予其中一种。

4.请明确专业属性,师范专业或师范兼非师范性质的专业,请在《对照表》中“师范专业标识”栏予以明确。

5.请于11月7日前将整理完成的《对照表》经院长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后交教学教材研究科,电子版发至jyk211@126.com,联系人,黄元国,电话:0731-88872218,13787132795。

相关附件请在教务处网站下载。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34号)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9月颁布)

4.《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

5.《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

教务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ND
教师